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7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法》所指的自然人只指中国公民。另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的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决定。从权利和义务上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可以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其内部机构的设置较为简单,决策程序也较为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责任即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投资人的财产。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行为或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
(5)企业财产归投资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唯一所有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6章48条。
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其他合法权益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外的有关权益,如有关名称权、自主经营权、平等竞争权、拒绝摊派权等。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个人独资企业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诚实是指要客观真实,不欺人、不骗人;信用是指遵守承诺,并及时、全面履行承诺。企业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取得他人的信任,这既能增加企业的商业机会,也能树立企业形象,同时也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缴纳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项税款。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个人独资企业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招用职工。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应当遵守劳动保护制度,要依法制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对女工和未成年工要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如养老保险、待业保险、伤病保险,等等。
(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自主签订合同权、合理的休息权、获取劳动报酬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保险福利权等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受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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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由于王光所在的企业效益连年下滑,收入很低,因此王光想创办一家企业,利用自己多余的时间经营管理,同时也可以为自己增加收入。经过一系列的市场调查,王光决定成立一家名为“悦来快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快餐店,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需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套桌椅。王光觉得自己出资越低,他承担的责任就越少,经营风险就越低。另外,由于找不到合适的营业场地,王光借用了一个朋友的一处即将拆迁的临时门面作为经营场地,雇用了3名职工,从事快餐制作销售,并决定不设置账簿,不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同时由于王某还必须到工厂上班,所以另外聘请一人担任经理来进行日常管理,快餐店的重大事项由王光自己决定。一切准备妥当后,王光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准备开业。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予以登记吗?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中国公民都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现役军人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是企业的标志,企业必须有相应的名称,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范围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做限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这里的从业人员,既包括从事业务活动的投资人,也包括企业依法招用的员工。对于从业人员的具体数量,《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2)投资人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4)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①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②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经营场所证明;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