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济增长与消费伦理嵌融缘起

一 可持续经济增长需要消费伦理因子驱策

理论界,尤其是中国的理论界,一直注重运用消费伦理因子调节消费,让不同时期的消费发挥不同作用,尽管在实践运行中还是产生了诸多消费问题,但这并没改变对消费伦理及消费质量的侧重。樊纲、王小鲁(2004)的消费条件模型,将消费者信用等触及消费伦理的因素植入消费函数中进行考察,以此确定其对消费的影响程度。黄少安、孙涛(2005)将消费伦理列为非正式制度,将其作为影响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研究消费伦理对收入和财富代际转移影响,以此说明中国等国家和地区居民的消费特点。之所以将消费伦理作为影响质量型经济增长的因子,关键在于消费伦理本身内在具有实现质量型经济增长的机制。笔者研究认为,消费伦理可控制消费的四大要素和消费的两个层面的内容。四大要素,是指消费活动必然涉及的道德消费主体、消费目的、消费方式和消费结果四个方面。而消费伦理就是左右这四大方面要素的隐性约束,与显性因素相比,这一隐性约束具有超前性、预防性和低成本性特征,对经济增长质量具有特殊的影响。两个层次是指消费的“质”的规定性层次和“量”的规定性层次两个方面。所以,通过消费伦理机制作用,可对消费全像监督。

在中国,立足社会性消费(公共消费)和居民消费(家庭消费和个人消费)两种消费角度研究经济增长质量的成果很多。诸多研究者立足于消费内容、消费结构,从消费的量和消费的质两种约束性角度,尤其是将这些要素置入自然、社会、关系和人自身发展境遇中,去发现和领悟消费对经济增长的伦理意蕴。

社会性消费研究方面所形成的一致观点是,社会性消费本身是为人民谋福利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支出,但由于机构庞大,公车消费和公款吃喝、文山会海、行政审批等内容多而滥,加之浪费惊人,政府运行成本极大,腐败成风,本是为百姓服务的政府公职人员倒成了侵害百姓利益的群体。以社会性消费中的行政管理费为例,中国的行政管理费1992~2006年15年增加16.34倍,而同期GDP仅增长8.03倍;行政管理费占总支出比重为17.76%,尤其是2000年以后,占比都在17%以上,达到接近20%的高度。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占比极高,是美国(9.9%)的1.79倍(2000年)、印度(6.3%)的2.82倍(2000年)、加拿大(7.1%)的2.5倍(2000年)、英国(4.19%)的4.24倍(1999年)、德国(2.7%)的6.58倍(1998年)、日本(2.38%)的7.46倍(1993年)。虽然冷静地看待这些社会性消费,笔者认为,只是支出多些,并没有违背制度,但部分政府公职人员却泯灭良心进行挥霍、浪费人民大众的钱,导致这部分资金无效率。在这种情况下,“超法求德”就显得格外重要。挥霍、浪费是一种犯罪,但现在制止挥霍、浪费只停留在口号上,制止挥霍、浪费的名义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任何消费不仅要遵法而行,更要符合超越于法律的伦理道德规范。所以,德法并重、追求伦理境界的消费实质上能让消费者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注重通过社会舆论、道德榜样改变个体信念,唤起消费者的责任感和良心。要用“良心”指导自己的消费行为(龚天平,2010)。政府公职人员的伦理道德程度决定着社会性消费支出数量及绩效,社会性消费从伦理道德规范上升为制度规范已成为时代的迫切要求。虽然社会性消费也惠及餐饮、旅游、娱乐等行业,同样具有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但这种增长是以挥霍浪费人民大众的资金为前提的,违背消费伦理,降低了经济增长的质量。

西方社会诸多社会学家认为,初始的新教伦理不适合社会的发展,对社会的消费约束作用在减弱,需要新的伦理道德,对人们的消费做出必要约束。Balihar Sanghera(2005)通过分析亚当·斯密的成名之作《道德情操论》指出,良好的道德规范对经济实践和经济关系中生成的紧张和冲突具有显著的缓冲和释放作用,反之,若道德情感缺失,会扭曲经济行为和社会经济关系。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彼得·科斯洛夫斯基(2008)认为,幸福伦理哲学和实用程序在经济学中的满意度方面有很多的共通之处。他注重研究讨论伦理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人的责任和义务问题,提出应研究出一种新的交叉理论,以评价和规制人们经济行为的事实与价值间的关系。

中国学者对社会消费性支出也进行了许多深入细致的研究。韩瑞春(2012)对城镇居民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构建了相应的模型,希望通过回归分析的形式找出影响消费性支出的真正因素,为国家调控消费需求提供依据。赵国阳(2012)认为,社会消费性支出是政府发挥政治和社会功能的财力保障。我国目前的社会消费性支出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既有社会发展需求满足方面的非均衡问题,也有因监督缺失,政府职能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因此,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监督管理和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黄娟(2012)指出,目前国内许多学者从收入指标及其变形来研究消费,也提出了很多旨在通过提高收入来刺激消费的政策建议,但是关于人性需要的消费潜力的研究并不多见。她围绕人性需要的满足是我国消费潜力的开发方向这一核心命题展开研究,为我国消费理论提供了很好的补充。以行政管理性支出中的“三公”消费为例,我国众多学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雷雅涵(2012)指出,“三公”消费是政府腐败的表现,是权力面对特权时选择以民为本还是以己为本的试金石。他论述了我国目前“三公”消费的状况,指出了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对策,明确指出权力在监督机制下运行,是保证权力健康运行的关键。王业兴(2012)列举了中外“三公”消费治理的实例,通过论述我国古代对官员“三公”消费的治理情况,进而列举了印度、中国香港、俄罗斯、西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对“三公”消费的具体治理措施,为我国政府治理“三公”消费提供了实证和借鉴。叶勇和刘敏(2012)从非合理性“三公”消费的角度探讨了公职人员的消费伦理。他们对我国公职人员的消费伦理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公职人员的消费伦理存在非道德正当性和非经济合理性。要解决这种消费伦理的失范问题,需要从制度、文化和道德三个方面进行约束。

就居民消费而言,同社会性消费一样,也存在必要性消费和非必要性消费、一般性支出和奢侈性支出的结构性特征,而这一结构在任何固定时期,都有一个客观的、固定的内在伦理要求。玛丽·道格拉斯(2010)认为,消费取决于人们的道德水平,社会的经济发展严重受制于个人的道德消费行为,只有道德消费才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包括质与量的同步提升。杰弗里·布雷等(2010)认为,虽然消费者做出消费决策时,越来越多地会考虑和运用道德因素,但践行消费伦理的程度和意图存在显著差异。通过文献研究和对消费实践进行考察,他得出在分析消费行为时消费惯性要素是必须要考虑的要素。这为正确理解“伦理采购缺口”提供了一个新思维。能否按道德内在要求进行消费或遵守道德消费的程度受社会多重因素制约,在“经济增长已经成为推动工业社会的世俗宗教”(Danniel Bell,1976)的时代,消费成了供奉这一宗教的“祭祀品”,偏离了人本意义和哲学底蕴,留下了诸多问题,也导致经济增长本身问题重重。厄休拉·汉森等(1997)基于消费者主权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消费者只依据个人效用最大化标准做出的消费决策是存在缺陷的。阿巴霍尔兹(1998)基于西欧和美国的消费状况和经济状况,研究总结出过度消费是不可持续的,这种生活方式也是不可取的。肯尼斯·J.埃罗等(2009)研究认为,对任何人而言,不消费就得死,消费对人们最重要。所以,人们必须参与“老鼠赛跑”,即必须努力工作实现消费最低满足和更高层次的消费满足。但他也意识到,人们都存在一种错误的消费意识,那就是现在的大量消费在提高即期消费水平的同时会对未来的消费产生不利甚至是致命影响。摆脱世俗宗教的苑囿,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已经成为研究者共识(Benjamin M.Friedman,2013)。

基于上述分析,无论是社会性消费,还是家庭消费,无论是公共消费,还是个人消费,都能促进经济增长,但问题消费,即低质量的消费即便促进了经济增长,这种增长也注定伴随着各种问题,暂时带来的社会正效应与后续要解决的各种问题所需要的成本相比,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