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与实的纠结:20世纪前半期管县派出政府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 侯桂红
- 1133字
- 2025-04-28 19:49:47
第一章 1925—1931年:几省自创管县派出政府制度[1]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在省级和县级之间设立派出政府制度的惯例,辅助省级政府执行督导任务。清代实行省—(道)—府(直隶州、厅)—县虚四级制。辛亥革命后受冲击较小的北方地区继续实行这一体制,南方则由于革命势力的冲击,清代的旧行政机构瓦解,由军政府掌管军政和民政,大多数实行省县两级制。
为加强中央集权,袁世凯采纳章太炎的“废省存道、废府存县,县隶于道、道隶于部”的建议[2],于1913年1月8日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改行省—道—县实三级制,各级的官长和衙署分别称:民政长和行政公署、观察使和观察使公署、县知事和县知事公署[3]。由此,将道从清代以监察职能为主的机构,转变为完全的行政机构,成为介于省、县间的二级政区;将有直辖地的府、直隶州、直隶厅和州、厅改置为县。
1914年5月23日,袁世凯再颁《省官制》《道官制》《县官制》,改为省置巡按使和巡按使公署、道置道尹和道尹公署、县置县知事和知事公署[4]。由于北京政府时期各省的政权多由军阀掌握,道的设立,无疑削弱了各地军阀的权力。因此,民初的道并未真正起到行政区划的作用,始终只是省县之间的公文承转机关。同时,每省只划三四道或四五道而已,每道辖区过大,辖县数量较多,因此也不具实际的区划意义[5]。而1923年10月10日,曹锟颁布近代中国第一部成文宪法《中华民国宪法》[6],明确省在宪法中的地位和权限同时[7],规定实行省—县二级制。
1924年12月,主张地方与中央“均权”的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也提出中国地方政制应实行“省—县二级制”[8]。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遵奉“总理遗教”将“省—县二级制”写入1931年6月颁行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9]。
然而,“省—县二级制”在运作中很快就出现了传统性难题,即省级政区辖县数量多,行政不便,也不利于“剿共”的推进。同时,民元以来,源自清末传统自治地方社会的解体和对强权国家的需求,扩大对社会的控制需要更多的改善和强化政治体制,改变原来头重脚轻、皇权不下县的政府模式。为应对此种情况,当时有缩省方案、有设省县间组织方案。缩省之论因过于复杂和变动太多,始终停留于口头。所以,地方几省为解现实燃眉问题,自行在省县之间草创了名目各色、权责不一的临时管县制度。
这些制度具体包括广东省的行政委员制、广西省的行政督察委员制、湖北省的行政委员制、江西省的党政委员分会制、安徽省的首席县长制、江苏省的行政区监督制、江西省的行政区长官公署制、浙江省的县政督察专员制。尽管它们与1932年“剿总”令行的、也即后来实行至1949年的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并非嫡系,甚至大多没有关系,但相对中国历史的长时段看,可视为是民国时期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的前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