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适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理解与适用
- 李洪雷主编
- 3224字
- 2025-05-12 17:12:3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沿袭原法[1]条文,未予修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一)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一切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即由领陆、领水和领空三部分构成。领陆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陆地及其底土,包括所属岛屿。领水,包括领海和内水,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及其底土。其中,领海是指领海基线向外十二海里的水域,领海也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属于沿海国的主权范围。内水是指国家领域内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包括河口、湖泊、港口和内海等。领海基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常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2]领空是指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3]
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根据国际法我国享有管辖权的国家领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宽度为十二海里的海域。[4]专属经济区,又称经济海域,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5]根据国际法我国享有管辖权的国家领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是指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规定,我国在法定时间内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承担管控责任的区域[6]等。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有利于在发生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纠纷,尤其是引发国际争议时,明确执法管辖权归属问题,从而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
(二)行为效力: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
本条第一款还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所开展的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客观而言,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具有相当程度的系统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而且我国地幅辽阔、气候多样,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多挑战。也因此,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多主体、多领域、多环节,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对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的调查研究和监督管理,对违法捕猎、交易、运输野生动物行为的依法惩治等。这里的“相关活动”,是指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其他活动,这些活动的目的可能并不是保护野生动物,但其行为实质上可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野生动物保护,如利用野生动物从事其他领域的科研活动等,这些活动的展开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二、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条第二款是对野生动物范围的具体解释。在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收录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7]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从野生动物的生存状态出发的概念,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则是聚焦于野生动物的存在价值。野生动物具有生态、经济、科学、娱乐、美学和精神价值等多元价值属性。[8]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社会上被称为“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野生动物,其本身就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因素;有重要科学价值的野生动物,有利于相关科学研究的展开从而帮助人类更好地了解自然,与自然和谐共生;有重要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其存在可能具有人类社会在历史进程中赋予其的特殊含义,它们可能象征着某种精神或者优秀品质,承载着美好的愿望,是文化传承与发展的重要源泉。例如,鸽子被国际社会认为是和平的象征,喜鹊在我国被认为是吉祥如意的象征,等等。2021年12月,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林草局拟定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
三、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本条第三款是第二款的补充,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了进一步解释:不仅野生动物本身,野生动物所产生的卵、蛋、部分以及其衍生物也属于本法所保护的范畴。在实践中,存在大量偷盗野生动物卵、蛋、角和皮毛等的恶劣现象,导致穿山甲、中华鲟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处于濒临灭绝的状态。本款即是为规制此类行为而进行的规定,以实现对野生动物的全方位保护。目前我国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主要依据的是由原国家林业局(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不再赘述)制定、公布并调整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和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公布并调整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这两个文件。
此处存在争议的是,野生动物的死体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保护对象,野生动物的死体究竟属于本法所称的野生动物还是野生动物制品?这个问题,在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中都未予以明确说明。目前学界的通说是,野生动物死体应当属于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范畴,但在其具体归类和相关犯罪量刑上仍存在争议。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法院倾向于将形体完整的野生动物死体认定为野生动物,以加大对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止行为人为减轻或逃避责任而将野生动物杀害后进行运输和交易。[10]
四、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条第四款是衔接性规定,将野生动物保护法与渔业法的保护范围予以衔接。根据本款,对于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由渔业法予以规范。渔业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注释
[1]本书中所称的原法一般指2022年修订之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下文不再赘述。
[2]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条,载联合国网站,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条。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四条。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
[6]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载联合国网站,
[7]详见本法第一条的解读。
[8]陈本寒、周平:《动物法律地位之探讨——兼析我国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应有定位》,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9]《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载中国政府网,
[10]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7刑终178号刑事裁定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