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犯罪构成[视频讲解]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  )。[2017年真题]

A.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外出数天致母亲饿死

B.乙(纳税人)做假账,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20%

C.丙(司机)驾驶时,离开公交车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

D.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乘客心脏病突发未予施救,该乘客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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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行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都是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是作为的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形式(不作为)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作为)不一致。A项,甲有赡养母亲的义务,但是他没有履行义务,在外出数天时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造成母亲死亡,甲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故意杀人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B项,乙采用做假账的方式。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20%,成立逃税罪。逃税罪是纯正不作为犯,纳税人有纳税的义务。且能够履行该义务,但是行为人不履行义务,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逃税罪规定的犯罪行为形式就是不作为,乙的行为方式也是不作为,所以乙是纯正不作为犯。C项,丙有安全驾驶的义务,但是丙没有履行该义务,擅离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以不作为的方式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D项,丁的行为属于“见危不救”,《刑法》目前未将“见危不救”规定为犯罪,丁不构成犯罪。

2.甲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  )。[2017年真题]

A.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去山区旅行,乙旅行时因汽车坠崖死亡

B.甲在家中“作法”诅咒与其有矛盾的乙,后乙突发急病死亡

C.甲殴打乙致其轻伤,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死亡

D.甲持木棍对乙穷追不舍,乙迫不得已跳入冰冷的河中因痉挛而溺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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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解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和必然性。A项,甲劝乙去山区旅行,乙因汽车坠崖而死亡,乙的死亡与汽车坠崖有因果关系,与甲的劝说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也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B项,甲是迷信犯,“作法”诅咒本身不会导致他人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项,乙的死亡是由于被高楼坠落的花盆砸中,甲只是致乙轻伤,花盆砸中乙是介入因素,中断了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项,因为甲的追赶导致乙不得已跳入水中溺水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介入因素,没有甲的追赶乙就不会跳入水中,也就不会死亡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甲想用水果刀伤害张三,却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这种情形在我国刑法中属丁(  )。[2017年真题]

A.因果关系错误

B.打击错误

C.行为性质错误

D.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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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包括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和因果关系错误。A项,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甲对自己的行为与乙的受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发生误认,不是因果关系错误。B项,行为偏差又称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甲预想伤害的目标是张三,但是失手将李四捅伤,属于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是打击错误。C项,行为性质错误又称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张三和李四都是人,在法律性质上相同,按照“法定符合说”,甲不管捅伤谁都成立故意伤害罪,甲的情形不属于行为性质错误。D项,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行为人对该结果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甲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李四受伤不是意外事件。

4.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  )。[2015年真题]

A.赌博的筹码

B.抢夺的财物

C.行贿的财物

D.运输毒品的车辆

【答案】B

【解析】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AC两项,“赌博的筹码”、“行贿的财物”是组成犯罪之物,二者均非犯罪对象。D项,运输毒品的车辆属于用于运输毒品犯罪之物,即实施犯罪的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5.甲欲杀死赵某,掐赵某脖子致其休克后,甲以为赵某死亡,将其投入河中,赵某溺水而亡。甲的行为构成(  )。[2015年真题]

A.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D

【解析】甲在犯罪过程中,错认为自己掐死了赵某,而实际上是其将赵某投入河中的行为造成赵某的死亡,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甲主观上存在杀害赵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确实由甲的行为直接造成,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甲的行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6.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2015年真题]

A.成立受贿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

B.成立聚众淫乱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C.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毁坏财物的数额较大

D.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传播的是淫秽物品

【答案】D

【解析】故意包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其中,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的范围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据此,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毁坏财物的数额等都不属于“明知”的范围。D项,要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就必须要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有明确的认识,即认识到其传播的是淫秽物品。

7.下列犯罪中,属于结果犯的是(  )。[2015年真题]

A.放火罪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私放在押人员罪

D.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答案】B

【解析】结果犯,是指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放火罪是危险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行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结果犯,即要求有财物的毁灭或者损坏。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因不满父亲再婚,与之断绝往来。其父晚年孤身一人、身患重病时,甲拒绝照顾,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在本案中,甲违反了(  )。[2014年真题]

A.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B.职务要求的义务

C.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D.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答案】D

【解析】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规定的义务,行为人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行为人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本题中甲拒绝照料病重的父亲,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直系亲属之间在特定情况下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因此属于违反了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

9.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于2011年12月偷逃税款,构成犯罪,但该公司已于2012年7月宣告破产。对于甲公司的逃税犯罪行为(  )。[2014年真题]

A.不再予以追究

B.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C.按照单位犯罪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D.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原则。但特殊情况下也存在单罚,在单罚的场合一般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题中由于犯罪单位已经破产,故而由其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单位之罪。

10.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持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乙流血过多死亡。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4年真题]

A.故意杀人罪(既遂)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打击错误,也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对于打击错误一般采取法定符合说,假如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碍行为人对打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本题中,甲欲杀常某而误将乙杀死,两个打击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甲无论杀了谁都是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之对象的范围,也没有使犯罪客体的性质发生变化。故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11.下列关于犯罪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4年真题]

A.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B.犯罪对象的功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

C.犯罪对象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D.犯罪对象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答案】A

【解析】A项,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BC两项,犯罪客体的功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犯罪对象仅是部分犯罪具备的要件。D项,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

12.甲醉酒驾驶,撞死一行人后逃逸,在被追赶时精神病复发。对甲(  )。[2014年真题]

A.不追究刑事责任

B.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甲醉酒驾驶,撞死一行人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在被追赶时精神病复发,说明其精神病是间歇性的,其实行醉酒驾驶的行为时是具有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故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13.甲意图杀死李某,某夜来到李某家院门外,从门缝窥见院内有一黑影在移动,以为是李某,忙举弩射击。甲次日得知射死的是李某家的驴。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3年真题]

A.意外事件

B.打击错误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D

【解析】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了误解,包括假想非罪、假想犯罪和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包括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和因果关系错误。题中,甲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只是杀死的是李某家的驴而不是李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14.甲(15周岁)拐骗一名男孩,准备将其出卖,后因小孩哭闹不止,甲对其进行殴打,造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2013年真题]

A.绑架罪

B.拐卖儿童罪

C.故意伤害罪

D.非法拘禁罪

【答案】C

【解析】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题中罪犯甲只有15周岁,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于其拐卖儿童的行为并不定罪,但是对于其故意重伤他人的行为,应该定故意伤害罪。

15.下列关于犯罪直接客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一个犯罪只侵犯一个直接客体

B.直接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

C.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不存在直接客体

D.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特定社会关系

【答案】D

【解析】ACD三项,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某种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反映该种犯罪行为所侵害利益的社会性质。例如,故意杀人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故意伤害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等等。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的数量,可以把直接客体分为两种:简单客体,即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利益的,如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只侵害财产权,属于简单客体的犯罪;复杂客体,即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利益的。B项,犯罪的同类客体概括的是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

16.下列犯罪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的是(  )。[2012年真题]

A.重婚罪

B.遗弃罪

C.绑架罪

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答案】B

【解析】刑法理论上一般将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凡是法律规定一定的作为义务,单纯地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某种犯罪。而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凡是以不作为的手段实施通常作为犯能构成的某种犯罪。由于纯正不作为犯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因此处罚纯正不作为犯不会产生与罪刑法定主义之间的矛盾。不纯正不作为犯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而纯正的不作为犯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

17.甲(15周岁)盗窃他人钱包,被陈某发现后,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失手将陈某打死。甲的行为构成(  )。[2012年真题]

A.抢劫罪

B.盗窃罪。

C.故意伤害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8.下列关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表达,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对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不得适用没收财产刑

B.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罪犯,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D.对未成年人因犯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均可以假释

【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不排除无期徒刑、没有财产刑的适用。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9.甲将自己亲生的婴儿以2万元价格卖给他人。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的这一认识错误属于(  )。[2010年真题]

A.法律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客体认识错误

D.手段认识错误

【答案】A

【解析】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本题中,甲将自己亲生的婴儿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构成拐卖儿童罪,甲却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属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中的“假想非罪”。

20.行为人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这是由于行为人(  )。[2010年真题]

A.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

B.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C.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D.不具备犯罪的主体条件

【答案】C

【解析】《刑法》第16条规定了无罪过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无罪过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就是因为行为人没有罪过,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无罪过即无责任。

21.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0年真题]

A.单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B.单位犯罪都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

C.单位犯罪都采用双罚制

D.单位犯罪也可以只处罚自然人

【答案】D

【解析】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特别规定只实行“单罚”的,依照规定。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单罚制就是仅处罚直接责任者,而不处罚单位本身。A项,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多数是故意犯罪,但也有少数是过失犯罪;B项,并不是所有单位犯罪都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如某些责任事故性单位犯罪并不以牟利为目的。

22.甲想杀死乙,从远处向乙开枪射击,致乙重伤。甲的行为符合(  )。[2010年真题]

A.标准的犯罪构成

B.修正的犯罪构成

C.基本的犯罪构成

D.派生的犯罪构成

【答案】B

【解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总则经过修正而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构成通常包含停止形态的修正(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形态)和共同犯罪的修正(共同犯罪形态,如帮助犯、教唆犯等)两种。本题中,甲想杀死乙,从远处开枪射击,导致乙重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23.下列关于犯罪客体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2009年真题]

A.犯罪同类客体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主要依据

B.犯罪直接客体就是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人或物

C.犯罪直接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

D.一个犯罪可以同时侵犯数个直接客体

【答案】B

【解析】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B项,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犯罪对象而非犯罪客体。

24.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的是(  )。[2009年真题]

A.甲过失致陈某重伤后拒不送医,致其死亡

B.乙对严重残疾的儿子拒绝扶养,致其冻饿身亡

C.丙对自己负责维修的锅炉不维修,致锅炉爆炸

D.丁过失引起火险后,不予扑灭,酿成火灾

【答案】B

【解析】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25.在抢劫犯罪中,犯罪时间(  )。[2009年真题]

A.是抢劫罪的必要要件

B.是抢劫罪的选择要件

C.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D.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无关

【答案】D

【解析】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而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则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就本题而言,在抢劫罪中,犯罪事件对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影响。

26.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2009年真题]

A.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能成为单位犯罪

B.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不包括几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C.高等院校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对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是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答案】B

【解析】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B项,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

27.甲喜新厌旧,欲杀害妻子乙后与情妇结婚,虽然明知其儿子丙有与乙在同一饭碗里吃饭的习惯,由于杀乙心切而不顾丙的死活,仍在乙的饭碗里投放毒药。结果乙、丙均中毒身亡。本案中甲对丙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2011年真题]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解析】犯罪故意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基本类型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是以行为人的意志因素为标准对故意所作的分类。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题目中甲为了杀害乙而不顾丙的安危构成间接故意。

28.下列有关犯罪行为方式与罪过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1年法学真题]

A.作为是故意的,不作为是过失的

B.作为是故意的或过失的,不作为是过失的

C.作为是直接故意的,不作为是间接故意的或过失的

D.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之间没有绝对的对应关系

【答案】D

【解析】刑法理论上将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积极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不作为是消极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行为人的罪过即其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作为与不作为与故意、过失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

29.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  )。[2009年真题]

A.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

B.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因素不同

C.对危害结果发生是否积极追求

D.对危害结果发生是否知情

【答案】A

【解析】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放任,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则是否定的,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BD两项,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因素相同;C项,二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即都不是积极追求。

30.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构成属于(  )。[2008年真题]

A.基本的犯罪构成

B.修正的犯罪构成

C.派生的犯罪构成

D.减轻的犯罪构成

【答案】B

【解析】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构成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如帮助犯教唆犯等。

31.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不作为行为方式的是(  )。[2008年真题]

A.甲因高兴将3岁儿子抛接但因失手致其死亡

B.乙分娩婴儿后为掩盖未婚先孕真相将婴儿扔出窗外致婴儿死亡

C.丙分娩女婴后不愿扶养,遂以2万元价格将其卖给他人

D.丁分娩婴儿后将婴儿弃置于火车站致其冻成重伤

【答案】D

【解析】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丁负有扶养婴儿的义务,却将其弃置于火车站致使其被冻成重伤,属于不作为行为方式,构成遗弃罪。

32.犯罪同类客体最显著的作用是(  )。[2007年真题]

A.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根据

B.构建刑法分则体系的根据

C.确立具体犯罪构成的根据

D.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根据

【答案】B

【解析】按照犯罪客体范围的大小,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其中,同类客体概括的是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的分则,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的分则体系。A项,区别此罪与彼罪只是犯罪客体的意义之一,但不是其最显著的作用;C项,确立具体犯罪构成的根据是犯罪客观方面;D项,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根据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

33.甲对某危害结果没有阻止其发生的义务,如果该危害结果发生,甲的不作为行为(  )。[2007年真题]

A.不可能构成犯罪

B.可能构成纯正的不作为犯

C.可能构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D.可能构成手段不能犯

【答案】A

【解析】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为前提条件,否则不构成犯罪。本题中,甲对危害结果没有阻止其发生的义务,甲的不作为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

34.甲意图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死,张三未遇害。对甲的行为应当(  )。[2007年真题]

A.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B.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C.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

【答案】D

【解析】本题表述的情形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处理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基本原则是:行为人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行为人仍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故意之责;行为人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不同的,行为人对因认识错误发生的损害结果不负故意之责,但仍对实施的行为承担故意之责。本题中,甲意图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死,属于对犯罪对象的认识发生错误,但甲侵害的仍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对犯罪客体的认识没有错误,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

35.甲教唆乙在某学校食堂的面粉中投放“毒鼠强”一包,造成数十人中毒死亡的结果。法院认定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甲的行为具备(  )。[2006年真题]

A.标准的犯罪构成

B.复杂的犯罪构成

C.基本的犯罪构成

D.修正的犯罪构成

【答案】D

【解析】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本题中,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险犯,其基本的犯罪构成并不包括危害结果的发生。甲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故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本题中表述的情形属于派生的犯罪构成。

36.甲于夜晚在一条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车正常行驶时,乙突然翻越护栏横穿公路,甲刹车不及将乙撞死。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下列说法中,不应当作为交警认定依据的是(  )。[2006年真题]

A.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C.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D.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罪过

【答案】A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本题中,甲刹车不及将乙撞死,这意味着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警之所以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因为甲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即其主观上没有罪过,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37.甲因为重男轻女,将妻子刚生下才3天的女婴包裹好放在医院门口,躲在一边观察。见有群众围观、议论,便放心离开。第二天一早,甲又到医院门口察看,见女婴还在,但女婴却因晚间气温过低被冻死。法官据此判决甲构成遗弃罪。甲的行为属于(  )。[2005年真题]

A.纯正的作为犯

B.不纯正的作为犯

C.纯正的不作为犯

D.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答案】C

【解析】纯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行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据此,遗弃罪只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38.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2005年真题]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D.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D

【解析】《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9.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2005年真题]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手段认识错误

D.客体认识错误

【答案】D

【解析】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客体错误会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比如,甲认为乙包中藏有钱财实施抢劫,而乙包中实际藏有手枪,据此应当排除甲抢劫枪支的故意,即应当认定甲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劫枪支罪。A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B项,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C项,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成立。

40.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主要根据是(  )。[2005年真题]

A.犯罪的一般客体

B.犯罪的同类客体

C.犯罪的直接客体

D.犯罪的对象

【答案】B

【解析】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我国刑法分则是根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的。

41.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揭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2004年真题]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

【答案】A

【解析】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具体性质与种类,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即使行为相同,侵犯的对象相同,但是如果侵犯的客体不同,那么就构成不同的犯罪。所以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揭示了犯罪的实质特征。

42.甲离婚后嫌才三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五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2004年真题]

A.纯正的不作为犯.

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纯正的作为犯

D.结果加重犯

【答案】B

【解析】刑法理论将不作为犯罪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是指实施该犯罪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是指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犯罪,故意杀人罪就是典型的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C项,刑法理论上不存在“纯正的作为犯”的提法;D项,故意杀人罪中不存在结果加重犯。

43.我国《刑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甲长期通过网络纠集他人进行赌博,人民法院认定其聚众赌博,对其单独定赌博罪。甲的罪行符合赌博罪的(  )。[2014年法学真题]

A.基本的犯罪构成

B.修正的犯罪构成

C.加重的犯罪构成

D.派生的犯罪构成

【答案】A

【解析】基本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与之相对应的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即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甲通过网络纠集人员行赌,符合赌博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44.甲误将苏打当毒药投入赵某的水杯中,赵某饮用后安然无恙。这一情形属于(  )。[2013年法学真题]

A.意外事件

B.过失犯罪

C.对象错误

D.手段错误

【答案】D

【解析】AB两项,意外事件和过失犯罪均属于犯罪人的主观方面问题,题中甲的情况显然与其主观过错无关。CD两项,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本案中甲将苏打误认为毒药,显然其对于自身行为的事实情况的认识发生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又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和因果关系错误。其中对象错误是指犯罪人预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对象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手段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认识发生了错误,甲将苏打误认为毒药符合这一特征。

45.甲与妻子感情不和,一直找机会毒死妻子。一天,家中饮水机无水,甲打电话叫人送水,然后在水里放了毒药,结果将其岳父毒死。甲对其岳父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2012年法学真题]

A.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C

【解析】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题中,甲对妻子是直接故意,而对岳父的死是放任的心理,因此其对岳父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

46.甲(17周岁)因盗窃他人财物3万元被起诉,经审理查明,甲在其15周岁时还曾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到5万元。对甲的行为应(  )。[2010年法学真题]

A.按盗窃8万元从轻或减轻处罚

B.按盗窃3万元从轻或减轻处罚

C.按盗窃8万元减轻或免除处罚

D.按盗窃3万元减轻或免除处罚

【答案】B

【解析】《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中,甲15周岁时的盗窃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17周岁时的盗窃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7.甲因家庭纠纷杀死了自己的父亲。甲所犯之罪(  )。[2010年法学真题]

A.是纯正身份犯

B.是不纯正身份犯

C.不属于身份犯

D.属于亲告罪

【答案】C

【解析】一般而言,犯罪之成立,与犯人之身份无关,但在若干情形,刑法将“身份”或者“其他特定关系”规定为构成要件或刑罚加减或免除之原因者,此种犯罪为身份犯。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或者刑罚的加减、免除与特定身份无关,所以不属于身份犯。D项,亲告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与侵占罪五种。

48.罪过是指(  )。[2010年法学真题]

A.犯罪的故意

B.犯罪的过失

C.犯罪的故意、过失

D.犯罪的故意、过失、目的和动机

【答案】C

【解析】罪过,即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最主要的内容,具体包括故意与过失。目的和动机属于罪过之外的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49.甲因与别人勾搭成奸而欲杀夫另嫁。一日,甲听信巫婆教唆,将一张画有人形和写有其夫名字的纸符烧毁,取少许纸灰,拌入白糖中,让丈夫喝下,企图依靠神力将其杀死。奸情败露后,甲交待此事而案发。甲的行为(  )。

A.属于故意犯罪

B.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C.不构成犯罪

D.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C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封建迷信活动,不具有实际的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

50.甲患有梦游症,一天夜晚在梦游时将同宿舍的室友乙杀死,甲早上醒来后见状大惊,随即报案。此案中,甲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是受到精神强制下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D.是睡梦中的无意识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梦游时甲没有认识能力,无法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

51.青年乙于某日晚在一条僻静胡同里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黑色挎包,内有2000元人民币。在此案件的案情事实中,对犯罪构成没有意义的是(  )。

A.实施了抢夺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B.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C.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行为人选择了晚上在僻静胡同里作案

【答案】D

【解析】犯罪时间、地点并不是抢夺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52.甲在13周岁的时候盗窃价值2000元的物品,在14周岁时抢劫价值8500元的物品,在17周岁时又盗窃价值4000元的物品,在18周岁时又盗窃1000元的物品。在对甲追究刑事责任时,计算其盗窃数额应为(  )。

A.15500元

B.13500元

C.10500元

D.5000元

【答案】D

【解析】计算甲某的盗窃的数额肯定不能包括14岁时抢劫的数额。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甲对其13周岁时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甲仅对17周岁时和18周岁时的盗窃行为负刑事责任。甲盗窃数额为5000元。

53.甲醉酒驾驶自己的小车,超速行驶导致4名行人死亡,甲对此结果(  )。

A.可以负刑事责任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从轻处罚

D.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情形中,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有(  )。[2017年真题]

A.甲设立公司,主要从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以牟利

B.乙与公司股东商议后,以公司名义走私香烟,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C.丙为使其公司承建工程,向国有投资公司主管人员支付巨额回扣

D.丁以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并将违法所得用来购买豪华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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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

【解析】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199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情况不成立单位犯罪: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A项,甲设立公司后,主要从事为他人虚开发票的犯罪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B项,乙以公司的名义走私香烟,得到股东的一致认可,体现了公司的共同意志,所得收益也归公司所有,成立单位犯罪。C项,丙向国有投资公司主管人员行贿,是为了使其公司承建工程,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且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成立单位犯罪。D项,丁以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将违法所得用于购买豪华别墅,也就是私自处分了违法所得,对丁的行为应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不成立单位犯罪。

2.下列情形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有(  )。[2016年真题]

A.甲殴打张某时,失手打中了路人李某,致其重伤

B.乙认为家长教训孩子天经地义,经常在家殴打孩子

C.丙误以为前来抓捕自己的警察赵某是仇家,挥棍将其打成重伤

D.丁开车欲撞死钱某,钱某被撞后倒地昏迷,丁误以为其已死亡于是离去

【答案】ACD

【解析】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又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A项,甲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即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错误。B项,乙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其认为家长殴打孩子不违法,是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即假想非罪。C项,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行为人误把警察当作仇家加以侵害,而侵害警察与侵害仇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即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D项,丁开车想撞死钱某,但是钱某并没有死亡,而是倒地昏迷,丁的行为没有造成预定的结果,但丁误以为造成了钱某死亡的结果,是因果关系错误,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3.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认识错误的有(  )。[2015年真题]

A.甲以为在网上窃取“Q币”不犯罪而为之

B.乙以为杀死他人可以驱除恶灵而杀死他人

C.丙以为夜间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不犯罪而为之

D.丁把他人灌醉后拿走其随身财物,辩称自己犯的是盗窃罪

【答案】ACD

【解析】刑法上的法律认识错误包括:假想非罪;假想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认识错误;罪行轻重发生误解。AC两项,假想非罪。B项,没有法律认识错误。D项,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认识错误。

4.下列选项中,符合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规定的有(  )。[2013年真题]

A.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B.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C.未成年人犯罪都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未成年人犯罪的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答案】ABC

【解析】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有: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适用无期徒刑。除非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或者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于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对于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对于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使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

5.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不作为成立条件的有(  )。[2013年真题]

A.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

B.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行为

C.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D.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答案】ACD

【解析】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以下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作为不等于没有实施任何行为,有可能行为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义务,但是没有尽到真诚、认真、努力的程度。

6.犯罪目的在定罪中的作用有(  )。[2010年真题]

A.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

B.决定故意犯罪的既遂

C.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

D.决定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AC

【解析】犯罪目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上,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对于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犯罪目的也是直接故意犯罪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每种直接故意犯罪都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因此,犯罪目的的作用就是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或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从而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7.对犯罪客体按照其范围大小可划分为(  )。[2009年真题]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复杂客体

【答案】ABC

【解析】按照犯罪客体范围的大小,可以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种。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犯罪的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8.下列关于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有(  )。[2009年真题]

A.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B.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必备要件

C.行为犯的既遂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

D.危险犯的既遂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

【答案】ABCD

【解析】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可见,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有些犯罪,必须以出现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既遂要件,可见,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必备要件;某些犯罪,并不要求有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可以认定为既遂;危险犯只要求造成特定的危险,即使没有达到犯罪人的预期目的或者造成犯罪结果,也认为是既遂。

9.下列犯罪中,属于特殊主体犯罪的有(  )。[2009年真题]

A.贪污罪

B.非法行医罪

C.私放在押人员罪

D.滥用职权罪

【答案】ACD

【解析】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属于特殊主体。B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属于一般主体。

10.下列选项中,应当以单位犯罪处罚的有(  )。[2008年真题]

A.某国有公司明知他人进行走私,为其提供货款的

B.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层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私假币的

C.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以实施走私为主要活动的

D.自然人以走私石油为目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大量走私石油的

【答案】AB

【解析】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些情形貌似单位犯罪,但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如果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单位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1.关于罪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04年真题]

A.犯罪故意是罪过的一种表现形式

B.犯罪过失是罪过的一种表现形式

C.罪过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应受到谴责

D.坚持罪过原则,意味着反对主观归罪

【答案】AB

【解析】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中的罪过形式只有故意、过失两种。C项,将罪过的内容仅限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未包括对危害行为的心理态度;D项,坚持罪过责任原则,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反对“主观归罪”,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12.下列犯罪中,哪几种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2003年真题]

A.逃税罪

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C.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D.行贿罪

【答案】ABC

【解析】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只有法律明确将单位规定为具体犯罪的犯罪主体的,单位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根据第211条的规定,逃税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根据第346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主体。B项,根据第313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D项,根据第389条的规定,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如果单位行贿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13.李某(22岁)伙同其弟(15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大量财物,则(  )。[2003年真题]

A.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

C.李弟不构成犯罪

D.李弟构成犯罪

【答案】BC

【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李弟不构成犯罪。两个自然人共同犯罪的,要求各个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李某和其弟不构成共同犯罪,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

14.下列关于犯罪地点在刑法中的作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4年法学真题]

A.犯罪地点是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B.犯罪地点是犯罪的选择构成要件

C.犯罪地点是某些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

D.犯罪地点是某些犯罪的酌定量刑情节

【答案】BCD

【解析】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对象,则是某些犯罪成立而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对象则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虽然对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是,这些因素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考察它们对正确量刑也有重要意义。

15.下列选项中,危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有(  )。[2014年法学真题]

A.甲为索取债务,将邹某关押在一居民楼里,邹某在逃跑时不慎摔死

B.乙在菜场卖菜时辱骂顾客王某,致王某情绪激动,心脏病突发而猝死

C.丙违章驾车,将行人赵某撞成重伤后逃跑,赵某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丁将陶某打晕后以为其已经死亡,就将陶某抛掷到水库中,陶某溺水死亡

【答案】ABCD

【解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确认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本题的四个选项中,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要求)的客观性联系,因此无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可以直接判定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6.下列关于过失犯罪的说法,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有(  )。[2013年法学真题]

A.过失犯罪可以成立未遂犯

B.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D.不满16周岁的人对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BCD

【解析】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情况。C项,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A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过失犯罪对于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足,不可能存在未完成形态。B项,共同犯罪需要具备共同犯罪人都是故意犯罪这一条件,过失犯罪由于不具有犯罪的意图,无法和他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D项,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7.下列选项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有(  )。[2012年法学真题]

A.甲欲杀张三,却误将李四当作张三打死

B.乙认为嫖娼不为罪,有意嫖宿了不满14周岁的幼女

C.丙以为他人电脑背包里有电脑,偷回家后发现里面装的是假币

D.丁用木棍猛击陈某头部,以为陈某已经死亡而离开,后陈某获救

【答案】ACD

【解析】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的认识。包括对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对行为的认识错误、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对主体身份的认识错误以及打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反之则不影响。甲是打击错误;丙是客体认识错误;丁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乙没有认识错误,构成强奸罪。

18.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有(  )。[2012年法学真题]

A.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B.盗窃病人财物致病人无钱治病死亡

C.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重伤

D.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而把被害人打死

【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B项,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CD两项,行为依法应当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19.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构成必备要素的有(  )。[2011年法学真题]

A.罪过

B.犯罪动机

C.危害结果

D.危害行为

【答案】AD

【解析】按四要件说,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也是犯罪客观方面唯一的为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即其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只影响量刑。

20.甲、乙二人为儿时的好友,甲海外归来。并像年轻时那样用拳击打对方。不料甲一拳打到乙某的肚子以后,乙某感到有些不适。一个小时后即晕倒在地。甲急忙送乙某去医院急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原因是乙某脾肿大异常,因为受到甲某一拳的外力冲击,脾破裂,在体内大出血而导致死亡。甲某的行为(  )。

A.与乙某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B.与乙某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C.甲某应当负刑事责任

D.甲某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BD

【解析】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愿望是什么,只要危害行为与结果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认为是因果关系。甲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因此具有因果关系。甲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他主观上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要把因果关系的存在与责任的存在区分开来。

21.某幼儿园老师甲某(女)带领全班学生去春游,一名儿童乙不慎掉入粪池,甲大声呼救,在附近玩耍的初中学生丙听到呼救跑过来,并拿着树枝量粪池的深度大约1米,但丙也未救乙,只是与甲一起呼救,待一农民赶来将乙救起时,乙已经溺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不构成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属于不作为犯罪。

C.甲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她的职务要求

D.丙构成故意杀人

【答案】BC

【解析】甲作为老师对乙的生命安全负有保护的职责,在能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救助,因此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但前提是有救助能力,如果没有救助能力,有过失构成过失杀人;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丙对乙没有法律的救助义务,因此丙不构成犯罪。

22.刘某是15岁的中学生,因迷恋电子游戏,在电子游戏厅老板赵某的唆使下,闯入附近一居民家中行窃。刘某见该居民家中只有其12岁的女儿一人在家,遂起歹念,将其强奸,后逃离。对刘某、赵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

A.刘某应负刑事责任

B.赵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可以从重处罚

C.对赵某免除刑事责任

D.对刘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AD

【解析】刘某已经年满14周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经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B项,依据《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C项,《刑法》第27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赵某教唆他人从事盗窃犯罪,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予处罚。D项,《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的

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答案】CD

【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AB两项中,只要其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简答题

1.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2014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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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主要区别在于:

(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可见,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间接故意持放任态度,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不关心,对避免危害结果是消极的态度。

2.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2014年法学真题]

答: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根据不同的标准,刑法中危害结果可分为:

(1)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分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3)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4)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5)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3.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2001年真题]

答: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即不为某种行为,这种情况一般是不致危害社会的。因此,不作为构成犯罪相对于作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以下的前提条件: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4.简述法律上的认识的概念、表现形式。

答:(1)概念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2)表现形式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表现为如下情形:

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对于假想非罪,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即由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对于假想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行为人将其行为误认为此罪为彼罪,或者此刑为彼刑的,不影响定罪量刑。

5.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构成条件和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答:(1)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必须是合格的单位,主要以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为宗旨。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一律以个人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是单位整体犯罪意志的表现形式。

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单位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法律明文规定才负刑事责任。法律明文规定,即刑法分则条文的明确规定。单位犯罪多数是故意犯罪,但也有少数属于过失犯罪。

(3)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当刑法分则和单行刑法及其附属刑法规范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于例外情况。

6.简述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方法。

答: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尤其是对表明犯罪客观要件方面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可能对其刑事责任发生影响。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

(1)行为人对目标的认识错误。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则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构成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2)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其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

(3)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且对犯罪客体的种类认识有错误,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

(4)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其选择的犯罪手段的性质的认识错误。这种情况不影响罪过的成立。但是,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行为人往往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5)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该种情况一般不影响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7.简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限。

答:(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2)联系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二者都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有认识,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超出行为人的预料,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3)区别

从意识因素上看,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从意志因素上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意志因素的不同,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从这两种故意发生的情况看,直接故意直接存在于追求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之中,因此,具有直接追求性的特点。间接故意则必须以追求其他某种目的的行为为前提,因此具有伴随性的特点。

8.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答:(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犯罪对象是具体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

相同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的犯罪对象在一定的场合也可能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

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9.简述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答: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为:

(1)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将实际造成一定程度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2)危害结果是否发生还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志。

(3)绝大多数故意犯罪中要求一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如果该种危害结果没有完全发生,那么,这种犯罪就没有既遂,因此,危害结果还成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重要判断标准。

(4)在一些犯罪中,危害结果的发生是适用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四、辨析题(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

1.有人认为:“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运用相关刑法理论和规定进行辨析。[2016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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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2)运用相关刑法理论和规定分析如下: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罪过表现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基于杀人的目的而实施该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虽然没有杀人目的,但实施该行为,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2.请对“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这一说法进行辨析。[2015年真题]

答:“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1)确认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于行为犯来说,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但对于实害犯,解决因果关系问题则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某一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要求其对这一结果承担责任。

(2)根据刑法理论,危害结果是犯罪的选择要件,即危害结果并不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行为犯而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特定行为,其行为就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3)因果关系是结果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行为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认为危害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行为人就不对相应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而言),或者不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对于直接故意犯罪而言)。

3.常言道:“不知者,不为罪。”请结合我国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理论加以辨析。[2013年真题]

答: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不知者,不为罪”可以理解为行为人因为对于法律或者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不构成犯罪。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在刑法理论中,认识错误分为两种:法律的认识错误和事实的认识错误。

(1)法律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根据刑法理论,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的,不知法律并不是可以接受的解释,原则上不排除罪责,只是可以酌情减轻;行为人若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也不影响罪过的大小,不影响罪行的判定。即法律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行为人的犯罪成立。

(2)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客观事实有不正确的理解。从事实的认识错误来看,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反之,法律性质不同的,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包括:

客体错误,即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犯罪者不知阻却其对故意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犯罪;

对象错误,即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犯罪者不知也构成犯罪;

手段错误,即犯罪手段发生了误用,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不知也为罪;

行为偏差,即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跟实际的不一样,视其真实打击的目标在法律中的范围而定;

因果关系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造成的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了误认。包括:行为造成了该结果,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3)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能预见,也就符合了题干的说法,即不知者,在这种情况下不为罪。

(4)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对客观事实产生错误认识的,一般应成立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但如果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有关事实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因此,“不知者,不为罪”这一俗语并不完全正确。

4.请对“无行为即无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2012年真题]

答:(1)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犯罪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一般理解为作为,无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不作为犯罪,如遗弃罪。

(2)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特定的法律义务包括: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两者区别在于这种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

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只要发生一定的法律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发生,行为人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5.请对“刑法中的不作为就是身体处于静止状态的行为方式”这一说法进行辨析。[2011年真题]

答:(1)这种说法是不全面的。

(2)原因分析如下: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

关于不作为的类型,刑法理论的通说是分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

纯正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纯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都有明文规定,据此可以对纯正不作为犯予以正确的认定。遗弃罪就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这种扶养义务而构成的,是纯正的不作为的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形式而犯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由于在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司法机关在认定不纯正作为犯的时候,应当注重考察不作为与作为是否具有等价性。只有在具有等价性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3)综上所述,刑法中有的不作为是身体处于静止状态的行为方式,有一部分不作为是以积极的行动予以表现的。

6.请对“实施同样的行为就应当以同样的罪名定罪处罚”这一说法进行辨析。[2010年真题]

答:(1)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

(2)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出现实施同样的行为而不按同样罪名定罪处罚的情况:

因犯罪主体不同可能导致相同的行为构成不同的罪名,因而处罚也不相同。典型的例子如单位财务人员盗窃本单位保险柜与一般小偷盗窃财务保险柜是不一样的。

由于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不同导致相同的行为构成不同的罪名,并且处罚也不相同。典型的例子如破坏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和破坏没有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

由于犯罪目的不同而导致相同的行为构成不同的罪名,并给予不同的处罚。典型的例子如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法律把某行为作为其他犯罪的一种情节而不单独定罪。典型的例子如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的,不另定故意伤害罪,只定一个抢劫罪。

由于犯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或由于法条竞合关系,同样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并处以不同的刑罚。典型的例子如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要求必须具备严重后果或者严重情节,生产、销售特定伪劣商品虽然不具备严重后果或者严重情节,而销售数额已经达到5万元以上时,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7.请根据有关刑法原理和规定,对“无罪过就无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2009年真题]

答:(1)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2)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直接反映行为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悖反的态度。

(3)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统一。如果缺乏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

(4)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必须是由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不具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属于无罪过事件。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8.请对“因为刑法分则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所以见危不救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2008年真题]

答:(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或不全面的,以偏概全的)。

(2)刑法分则虽然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但不能据此得出“见危不救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普遍性结论。见危不救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见危不救者是否有救助的义务及能否履行这一义务。

(3)如果见危不救者没有救助义务,或者没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其见危不救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见危不救者有救助义务、且能履行救助义务,其见危不救行为则可能构成犯罪。

9.请对“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实施该行为的心理态度就是直接故意。”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答:(1)这句话是错误的。

(2)罪过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组成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意识因素是基础,意志因素是关键。

(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说明意识因素的内容,不能完全决定罪过的性质。

(4)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5)另外,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10.请对“只要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答:(1)这句话是错误的。

(2)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行为人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犯罪构成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四个组成部分缺一不可。

(4)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仅仅解决了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问题,没有涉及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所以,即使认定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也不一。

11.请对“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是间接故意。”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答:(1)这句话是错误的。

(2)罪过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组成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意识因素是基础,意志因素是关键。

(3)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只能说明该罪过不是直接故意,但是不能说明就一定是间接故意。

(4)虽然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也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不能说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就—定是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也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12.请对“不作为犯罪都是间接故意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答:(1)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它把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混淆了。

(2)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犯罪的称为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的核心是行为人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命令规范,即“应为而不为”,它是与作为犯罪相对的概念,而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没有直接关联。

(3)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却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判断间接故意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它是与直接故意相对的概念,而与行为人客观行为方式没有直接关联。

(4)因此,不作为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作为犯罪可以是直接故意犯罪,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犯罪,还可以是过失犯罪。

13.请对“只要行为人违反了社会规范而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都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答:(1)这句话是错误的。

(2)不作为要成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首先要求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危害行为的前提。刑法中所讲的特定义务。不是一般的道德意义上的义务,而是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所以,只是违反一般的社会规范,不一定会成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3)不作为要成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除了要求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外,还要求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但是由于某种原因使履行这种义务根本不可能,则不构成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4)最后,行为人违反了社会规范而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却没有引起危害的结果,也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

五、法条分析题(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民法理论)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请结合我国刑法相关理论进行分析。

答:(1)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畴。根据这一规定,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a.若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b.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机关”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团体”主要是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a.规定单位犯罪的“法律”,指的是刑法分则性条文,包括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分则及其颁行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又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单行刑法及有关附属刑法规范。

b.从我国刑法典分则的规定来看,单位犯罪广泛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贪污贿赂罪等章中。这些单位犯罪多数是故意犯罪,但也有少数属于过失犯罪。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两种原则:

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代表人、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予以刑罚处罚;

单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或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但是,当刑法典分则和其他法律(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例外情况。这是因为,单位犯罪的情况具有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并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对单位犯罪起到足以警戒的作用。在我国刑法典分则中,有少数几种单位犯罪,采取的即是单罚制。如私分国有资产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本身。

六、案例分析题

1.甲(15周岁)喜好计算机。乙(16周岁)在A商场任售货员,是甲的朋友。甲欲盗窃A商场计算机元器件,就到乙家密谋盗窃一事。乙开始不太同意,后在甲的鼓动下同意,并让甲准备充分点儿。次日晚上12点多,甲、乙撬开商场后,偷得价值4万余元的计算机元器件。在逃离现场时,乙为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在逃跑的路上,乙对甲说:“我把电炉插上了。”甲未吱声,事后才知道插电炉是为了放火。当夜,该商场被火烧毁。

根据刑法理论和刑法知识分析甲、乙的行为性质及其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甲不构成盗窃罪,乙构成盗窃罪:

乙是商场的售货员,具有一定的职务便利,但由于乙是晚上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并没有利用售货员职务之便,因此其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不满16周岁,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乙已满16周岁,应对其盗窃行为负刑事责任。

(2)甲不构成放火罪,乙构成放火罪:

乙为破坏现场插上电炉子并放上纸箱的行为,导致商场被焚毁,其纵火的主观故意心态是十分明显的,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甲在乙放火时并不知道乙在实施放火行为,甲并没有放火的主观故意。因此甲不构成放火罪。

(3)对甲应当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根据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据此虽然对甲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甲的家长加以管教。

(4)对乙应当以盗窃罪和放火罪实施数罪并罚。

2.贾某,男,24岁,平日里好勇斗狠,崇尚暴力。2008年5月13日,贾某手头缺钱,便计划趁晚上夜深人静的时候从过路人手中抢一些首饰。当天晚上,刘某下班后回家,刚好经过贾某的“地盘”。贾某抡起手中的木棒向刘某的头上砸去,刘某当即昏倒。贾某把刘某身上的财物洗劫一空后便逃离现场。李某下班经过此地,看见有一人晕倒在地,头部还在流血。于是赶紧将刘某抱到公路旁边,并伸手去拦截过往的出租车。出租车司机杜某看见刘某头部都是血,怕沾上官司赶紧开车离开。出租车司机傅某停车后,李某将刘某抱上车后,自己并未上车,也未付钱,并转身离去。傅某非常生气,但还是发动车辆向医院驶去。半途中傅某越想越生气,便将车开到偏僻的地方,并将刘某从车中抱出放在地上。第二天刘某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

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理论,结合上述案情分析:

(1)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为什么?

(3)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4)傅某的行为构成何种行为的犯罪?为什么?

答:(1)贾某构成抢劫罪,不另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不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合并论处。本题中,贾某用木棒打击刘某的头部,是为了抢劫刘某身上的财物,这种暴力行为属于抢劫罪的犯罪手段,不另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2)李某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李某参与了对刘某的救助活动,但不能依此认定其已被法律赋予了救助到底的义务。实际上,通过李某的参与,原本处于偏僻角落的刘某最终到了傅某的出租车上,刘某的处境已得到明显的好转。另一方面,李某的救助也没有排除其他人救助刘某的可能性。依照一般人的看法,刘某遇救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了。由此可见,不能认定李某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3)杜某不构成犯罪。因为杜某并未参与对刘某的救助活动。法律也并未规定出租车司机必须对受伤的人进行救助。所以可以从道义上谴责杜某,但绝不能认定杜某构成犯罪。

(4)傅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傅某参与了对刘某的救助,却将车开到偏僻的地方,并将刘某遗弃在地上,通过傅某的参与,刘某的处境变得更糟,同时也剥夺了其他人救助刘某的机会,所以应当认定其未能履行其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已经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3.甲(40岁)是某市肉联厂职工。2010年7月5日下午3时许,甲到姐姐家,提出要带外甥乙(9岁)去附近水库游泳。乙的母亲即甲的姐姐告诉甲,乙不会游泳,叮嘱甲要照看好乙。约4时许,甲带乙到达水库,租了2个救生圈,2人一起下水游泳约1小时,而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乙提出再次下水,甲开始不允许,经乙再三请求,甲拗不过只好同意。乙带一个救生圈下水,甲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乙。乙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人水中,岸上的人发现后,喊叫起来,甲一看急忙下水施救,但已找不到人,后乙从水中浮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乙系溺水死亡。后甲被抓获。甲归案后,又主动交代,2008年6月的某一天,当他翻晒自家草垛时,曾将铁叉戳在躲在麦草堆里睡觉的一个流浪汉的胸部上,当他发现流浪汉呻吟呼救后,立即放下手中铁叉后退几步。为了逃避责任,他从流浪汉身上拔下铁叉便走,后流浪汉被过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由于医务人员过失,未给予及时抢救,流浪汉失血过多而死亡。在回家时,甲发现自家院墙边上有人影闪动,怀疑是邻居丙发现了自己的行为,于是举起铁叉就朝那边刺去,后来甲才发现原来刺中的是一头猪。

根据刑法理论和刑法学知识并结合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对乙的死亡,甲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甲一叉刺中流浪汉胸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甲的行为与流浪汉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为什么?

(3)对流浪汉死亡的结果,甲在主观上持何种心理态度?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4)对于刺中猪的行为,甲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1)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甲对乙的死亡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乙死亡的结果,所以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甲一叉刺中流浪汉胸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在翻晒自家草垛时,不可能预见到有人藏匿其中,甲在主观心态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对此,甲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甲的行为与流浪汉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流浪汉死亡是由于甲的行为引起的。即便由于医护火员的过失导致流浪汉失血过多而死亡,但这并不能中断甲的行为与流浪汉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对流浪汉死亡的结果,甲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在于:

从主观方面看,甲明知是自己刺中了流浪汉,而且被害人被刺中胸部,一定伤势不轻,应当预见到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可是,由于甲害怕承担责任,又见周围无人发现,便弃之不顾,对被害人是死是伤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

从客观方面看,甲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处于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他负有防止具体的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甲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拔下铁叉一走了之,而后流浪汉因失血过多未能及时救治而死亡。综合上述两点,甲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4)对于刺中猪的行为,甲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甲刺出铁叉的时候具有杀人的故意,虽然没有产生预期的结果,但这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应当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4.乐全五金矿产有限公司是2000年7月5日开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邹某为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赵某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从乐全公司设立之日起,邹某和赵某就合谋,以乐全公司的名义与境内外贸公司签订虚假的铁矿砂来料加工合同,逃避经贸部门和海关的监管。2001年1月27日,乐全公司与澳大利亚某铁矿砂公司签订了进口;120万吨铁矿砂的一般贸易合同。为了使一般贸易合同项下的铁矿砂能够免税进口,乐全公司采取来料加工的模式,持来料加工合同领到了某市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又凭来料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市经贸委的批文到海关领到了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乐全公司又委托金山冶金公司对铁矿石进行冶炼加工。后乐全公司将冶炼好的生铁共10万吨准备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牟利,逃避税款200万元。但是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结果没有获得任何利润。在海关进行缉私检查过程中,邹某和赵某组织乐全公司的人员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海关人员进行检查。

问:

(1)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1)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之后,以实施犯罪行为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中,从乐全公司设立之日起,邹某和赵某就合谋,以乐全公司的名义与境内外贸公司签订虚假的铁矿砂来料加工合同,逃避经贸部门和海关的监管,所以,不能按照单位犯罪论处,而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2)根据刑法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其中的“在境内销售牟利”只要是以牟利为目的即可,不要求实际获利。本案中,被告人邹某与赵某合谋后采用来料加工的模式,逃避海关监管,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物品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抗拒缉私的,应当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本案被告人邹某与赵某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5.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七千余元。14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五千余元。第二天王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造成二死一伤。王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王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问: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1)王某对不满14周岁以前的盗窃行为1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

(2)王某对14周岁生日当日的抢劫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刑事责任年龄,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由于王某的抢劫行为发生在14周岁生日当天,尚未满14周岁,故而不负刑事责任。

(3)王某对盗窃轿车和交通肇事的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交通肇事行为的不成立犯罪。

但是,王某实施一系列危害社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对其可以放任不管,根据刑法的规定,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苏某因邻居李某不同意其女儿与自己恋爱而对其怀恨在心。一天傍晚二人又因琐事发生争吵,于是,苏某用随身携带的扁担猛击李某头部,致其死亡。苏某将李某的尸体藏在树林中,后于次日凌晨告知其父母并准备自杀还命。此时,苏母提出:“我娃还年轻,要还命让你爷(父亲)去。”苏父于是起身去找农药服毒。苏母说:“那农药连庄稼都保不住,还能保住你娃。”看见父亲还在沉吟,苏某边将手中的绳索扔到其父脚下边说:“要去就快点,天亮了就来不及了。”后苏父用这一绳索吊死在树林中。

请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苏某和苏母对苏父自杀身亡的结果应不应负刑事责任。

答:苏母和苏某对苏父的自杀身亡应该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原因如下:

(1)在犯罪客体上,苏母与苏某催促、怂恿与帮助苏父自杀,并且在精神上施加压力,侵犯了苏父的生命权利,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体特征。

(2)在客观上苏母提议让苏父自杀,苏某给苏父提供自杀工具(绳索)并且催促苏父自杀,在性质上属于教唆、怂恿或者帮助苏父自杀的行为。

(3)在主观特征上,行为人明知苏父可能死亡,放任并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特征。

(4)在主体特征上,行为人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苏母与苏某教唆、怂恿与帮助苏父自杀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7.被告人张某,男,某市中恒塑钢有限公司临时工。2000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和工友李某等5人想进入公司财务室玩电脑,因财务门已锁,张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平13起子,欲撬门入室。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就想抢过起子自己来撬,于是拽住起子一拉,结果因张某没防备往前一冲,起子刺进了李某的腹部,主动脉血管被刺破,当场血如泉涌,后因急性大失血休克而死亡。后经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是不正确的。因为李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理论上称这种情况为意外事件。可见,构成意外事件,须具备两个条件: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2)本案中,对于李某的死亡结果,张某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首先,张某没有杀害李某的故意。这一点无须证明;其次,张某对李某之死也不存在过失。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前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无认识过失,后者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或有认识过失。就本案而言,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想抢过起子自己来撬。但是,他的这一动作也没有事先与张某打招呼,也就是说,张某不可能预见李某有此举动,更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撬门行为会导致李某的死亡。结果李某的一拉行为,使得没有任何防备的张某向前一冲,起子刺进了李某自己的腹部,造成李某自己失血休克死亡。因此,对于李某的死亡,张某是不能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其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犯罪过失,李某的死亡是个意外事件。因此,张某没有罪过,其行为不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