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代监察御史巡按职责研究
- 陶道强
- 16328字
- 2025-04-24 19:53:44
绪论
一 选题缘起及意义
明代是我国古代历史发展的重要时期,各项传统社会制度渐趋成熟。有明一代高度重视国家政权建设,君主专制中央集权高度发展,自明太祖时期起,即制定了一系列意在强化中央皇权的政策措施。洪武朝内即逐渐确立了中央“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1],地方“以都司典兵,布政司理民,按察司执法”[2]的统治体系,其着力点在于收地方权力于中央,集中央权力于皇帝。
明代监察制度是其统治体系中最具代表性的制度之一,是在对历代监察制度,尤其是隋唐以来监察制度进行总结并创新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使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臻于完善。这套监察制度“把明代所有的官员,包括监察官员本身,都置于严密监控之下”,对明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社会风俗等各个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前代监察制度所无法比拟的”[3]。在我国传统时期历代监察制度中,明代监察制度堪称完善细密,其监察活动渗透到各个领域和具体环节,对规范整个社会秩序,尤其是政治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张治安指出,“君主专制、官僚组织、监察制度三者乃孪生姊妹,表里相维,依存为用”。[4]同样,在明代政治体系中,监察制度不仅其本身值得重视,对于研究明代政治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
明代监察制度强调“以小制大,以下制上,大小相制,上下相维”,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与六部并称,建立了六科、十三道为主要架构的监察体系。“六科”指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其主要职掌是对六部、在京诸司衙门大小官员及其事务进行监督。十三道监察御史形式上是都察院的下属机构,洪武十五年(1382年)设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等十二道。永乐元年(1403年)改北平为北京道,永乐十八年(1420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趾道。宣德十年(1435年),罢交趾道,最终定为十三道。道的设置与十三布政司设置相对应,其监察对象即为对应的布政司,并带管监督在京衙门事务及官员。
监察御史除处理固定的事务外,还承担相应的差遣任务,有内差、外差和大、中、小差之分,内差包括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试、会试及武举考试,巡光禄寺、仓场、内库、皇城、五城等;外差有巡按、清军、提督学校、巡盐、茶马、巡关、屯田等项,这些差遣又根据任务的重要程度划分为大、中、小三等。其中巡按御史既是监察御史承担的最为重要的差遣,也是明廷监察地方的主要手段之一。“巡按御史不但代表中央朝廷履行监察地方行政的职责,还在省府州县的层级行政组织之外,另开辟了一条自中央可以直接通达各行政层级的垂直沟通渠道,成为维系中央与地方关系、加强行政资讯交流的一条重要途径”[5]。可以说,明廷利用巡按御史,通过考察官员、举劾及司法复审、查勘事件、监军纪功等形式,使中央对地方的监察渗透到行政、司法、教育乃至军事等领域的各个环节,又通过巡按御史奏报和言事对地方的政情、民俗及社会动态随时了解,作为中央政策适时调整的参考依据,还可通过巡按御史在地方实现朝廷意志,即“所赖以宣布条章,申达明情者”[6]。因此,巡按御史在明代地方监察中具有突出意义,是研究明代监察制度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对巡按御史的基本职责做详细的阐述与分析,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理解,有利于深刻认识明代地方政治的内涵;同时,总结明代监察御史巡按地方的得失成败,又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明代近300年的统治中,巡按御史确实曾在维系中央与地方关系,加强上下沟通,以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方面起到过重要作用。其最大优点在于为下层社会提供了一个申诉的平台,开创了一个下情上达的通畅渠道,这是巡按御史在当时社会受到民众重视的最主要原因。当然,明代御史巡按制度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在实践中所出现的巡按御史张势太盛及其自身的腐败现象,严重地干扰和影响了地方的政治生态,值得我们深思。
二 学术史回顾
御史巡按是明廷对地方军政事务实施监督的重要方式,既是明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更是明代监察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巡按御史在明代政治舞台,尤其是地方政治生活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历来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明人亦重视对御史巡按的实践进行总结,《浚川公移驳稿》[7]即为王廷相[8]任巡按御史期间的公牍汇编,“事肆而经法,详而中真有若掀雷扶电,贞明化育,而芽甲根荄,罔不若厥生矣。三复捧诵,无异得重宝然。遂不敢自秘,因捐公廪若干,锓本于泗上,与同志者共焉。庶公贞天下之度,得以自尽,而余授诸公者,无所于私矣”[9]。很显然,编者意在总结御史巡按的切身经验以为后人参照。该移驳稿于嘉靖年间刻印,应是存世较早的关于巡按御史的文献。此后,万历间又有田生金《按粤疏稿》、熊廷弼《按辽疏稿》、王以宁《东粤疏草》、金光辰《金双岩中丞集》、毛堪《台中疏略》等刊布于世,分别是其巡按期间的文稿汇总,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能非常直观地反映他们巡按地方期间的主要活动及其监察思想,是研究明代巡按御史职责极其宝贵的资料。
今人对明代巡按御史的研究始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台湾地区的学者为主。首先,毕耕的《明代监察制度评述》[10]为研究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论文。主要内容涉及明代监察机关的职掌、明代监察人员的进退、明代监察制度与行政关系,并对明代监察制度的利弊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包括监察御史在内的明代监察官员因为职责特别重要,所以考选之际也就比较严格,而且愈往后愈严格。起初,明代御史的升转多为外官,而“年例外转”往往被视为畏途,必设法避免,到后来,若无特殊原因,台谏多不外转。监察人员的降调罢黜多半是由于纠劾皇帝大臣或中贵,尤其是对权奸而发生的。作者指出,明代监察制度与行政关系兼具有分立和混同两种特性。该文系统地考察了明代监察制度(包括巡按御史制度)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就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而言,是一个重要的开始。
巨焕武是继毕耕之后的典型代表。作者以其博士论文为基础,先后撰写研究明代巡按御史的系列文章。其中,《明代巡按御史与巡按某处御史》[11]重点考察了明代巡按某处御史与巡按御史的区别与联系,作者讨论了明代巡按某处御史与巡按御史的混同现象及出现的时间和原因,并考证各地巡按御史设置的时间。作者认为,明初巡按某处御史即巡按御史,其后,随着御史差遣的增多,逐渐出现印信不敷关领,导致其他专差御史同巡按州县御史关领同印信现象的增加,正统以后,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并非巡按御史现象渐多,诸文献对二者记录混同现象之所以出现,是因多称印衔。《明代督抚与巡按权势之升沉》[12]一文缕述了明代督抚与巡按权势升沉的表现及过程,并对二者权势升沉之所以出现的原因进行了精辟的分析。作者认为,明代督抚与巡按权势之升沉反映在文移及礼仪体制方面,又反映在相互间的论劾。督抚与巡按权势的升沉,经历了一个渐变而非遽变的过程。成化时,督抚权势显然在巡按之上,嘉靖之后巡按权势渐隆,万历中,互相和同,事多兼管。其原因有巡按专掌功罪勘报职责、巡抚既变为地方任事之官、强干弱枝的传统等。《明代巡按御史与中差御史》[13]指出明代中差御史关领印信往往同于巡按御史,因而易于造成“印衔”与“职衔”的混淆,史籍中有些记印衔,有些则记职衔,作者又对两京都察院所差中差御史“印衔”与“职衔”混淆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考证。强调巡按御史与中差御史之间,不仅名义应予区分,其职权实亦有别,不得以中差御史佩带巡按御史印,而混同视之。《明代巡按御史之回道考察》[14]首先就明代巡按御史回道考察的发展历史进行了详细的考证。作者指出巡按御史之考察,其定制在正统十四年(1449年),天顺八年(1464年)回道考察之制中辍,成化十年(1474年),“始差必引奏,事峻必回道考察”遂成为一代定制,南道御史于神宗时始行回道考察之法。该文又缕述了明代巡按御史回道考察由都察院堂上官将巡按御史复命各疏发河南道考核,嘉靖时则由各道掌道御史考察。考察内容以《诸司职掌》《宪纲》等相关规定为依据,就考察项目而言,则不同时期各有缓急,成化时御史回京以勘合之销缴为急,嘉靖十三年(1534年)定巡按造报册式,则巡按行过之文卷或已无须仍前缴交,但仍造缴《宪纲考语》。万历时,将在任内有无擅用赃罚开入考察款内。巡按回道考察的流弊主要体现在,巡按往往采取各种措施规避考察,而以该制之废弛或根本不行为最。该文指出,明代巡按御史回道考察之制,至明中叶之后,往往趋于废弛,或根本不行之情形已极其显然。作者又分析了万历中叶以后考察不行的原因。《明代巡按御史之点差及出巡》[15]缕述了明代巡按御史点差的差规、任期,出巡的限制及保障等。作者指出,就差规而言,“试职者仅与小差”“先中差始按差”“选差与轮差”等三点较具有意义。明代巡按的任期基本为岁一更代,但任期已满酌情延展者,或在外巡按有声,因俯顺舆情,一再留任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明廷对巡按出巡的限制中,以回避、严关防、禁交通、慎交际最为重要,但不少在嘉靖、万历时已成具文。另外,戒再巡历和巡历之骚扰也是对巡按出巡的限制性规定。作者进一步指出,各种策略及手段,于滚滚浊流中,所能产生之澄清作用,似甚微弱。明代御史出巡时之保障,不论有关其生命安全者,或有关其职权之行使者,于法令及惯例相互为用的情况下,其保障已相当严密。
巨焕武以深厚的史学功底和精良的考证方法,对明代巡按御史的点差、出巡及回道考察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缕述和细致的考证,厘清了巡按御史与督抚、巡按御史与中差御史、巡按御史与巡按某处御史等几对关系,明确了它们的区别、联系及其发展变化趋势。这些研究成果,谱写了明代巡按御史研究的重要篇章,代表了我国在该领域研究的水准。或许是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从目前大陆学界看,对巨焕武先生研究的关注仍显不足,不无遗憾。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特殊的政治环境影响了学术研究,明代巡按御史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为开展明史研究,包括巡按御史的研究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从80年代后期,对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研究者相继涌现,至90年代掀起一个小高潮,进入21世纪仍方兴未艾。这期间,台湾学者仍多有斩获。
当代大陆学界对明代巡按御史的关注,以颜广文的《明代十三道监察御史统属考》[16]为标志。该文指出十三道监察御史在组织形式上受都察院一种程度的节制,但在履行实际职能时,又是不受都察院控制而单独行动的。作者认为,通过二者的相互牵制,既可以削弱都察院的权力,也可以加强皇帝对地方的控制,从而达到皇权更高程度的集中。该文对十三道监察御史相关问题的考察,无疑也是巡按御史研究的重要内容,是明代监察制度研究的力作。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相关研究成果不断增多,主要有李熊的《明代巡按御史》[17]、高春平的《试论明代的巡按制度》[18]、王世华的《略论明代巡按御史制度》和《明代的巡按御史》[19]、余兴安的《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研究》[20]等代表性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着眼于从整体上把握,对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巡按御史的点差、出巡、职权及回道考察等基本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考察,着重分析了御史巡按制度的作用及与督抚的关系,基本上厘清了明代御史巡按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发展线索。
李熊的《明代巡按御史》缕述了明代巡按御史差遣的沿革及派出情况,并对明廷对巡按点差、出巡及回道考察的各项要求做了考察。作者分析了巡按御史职权的发展变化趋势及原因,并指出巡按御史拥有重要的职权,有固定的任期和辖区,区别于以前的临事专遣,既可有裨于政治,又可能为害一方。
高春平的《试论明代的巡按制度》对明代巡按御史的设置与职能,巡按的选拔、任用、考察、升降及回避制度进行了考察,并分析了巡按的实质与任用。作者认为,明代派巡按御史巡按地方,监察地方官员的制度在明代政治生活中的影响极大。巡按制度是监察制度的一个分支,它随着监察机构的设立而产生。就职权而言,巡按御史的职责包括察吏和安民两大内容。
王世华的《略论明代巡按御史制度》和《明代的巡按御史》缕述了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由草创到发展完善和逐步败坏的过程。作者指出,洪武时期是御史巡按制度的草创阶段,此时的御史巡按既不普遍,也不定时,具有临时派遣的性质。永乐到弘治,是明代御史巡按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时期。永乐元年(1403年),把洪武时期不定期派遣御史巡按的做法固定下来,标志着御史巡按制度正式确立。经过后来几朝的逐步完善,形成了一整套非常严密的制度。这时的巡按御史并没有取代按察司官,二者共同担负着地方监察任务,形成一种双重监察体制。在这种监察体制下,巡按御史在监察地方吏治中发挥了诸如举廉黜贪,锄强戡暴;恤民隐,达下情,兴利除弊;释疑狱,平冤狱等的重要作用。弘治以后御史巡按制度发生了变化,其基本趋势是巡按御史的权力越来越大,攫取了不少行政军事大权,以致实际上取代了按察司,原来的双重监察破坏。巡按御史逐渐集行政、监察、军事权于一身,无所不管。作者认为,明代巡按御史制度具有任职时限固定;巡按御史的监察职权较前扩大;御史巡按制度严密;由中央特派的巡按御史与地方上原有的按察司官互相配合,形成地方上的双重监察体制等特点。巡按御史制度破坏的原因,从体制上说是弘治以后巡按权力不断扩大的结果,但从根本上说又是封建专制制度腐败的结果。
余兴安的《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研究》探讨了明代地方监察体制与巡按御史制度的形成,并对巡按御史点差与出巡的相关问题,巡按御史的职权及行使,以及巡按御史的回道考察和升黜进行了考察论证,最后分析了巡按御史与明代地方政治的关系。作者指出,在明朝地方监察体制中,尽管巡按、按察司、巡抚三者的监察职能有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但巡按御史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巡按御史不仅代表中央朝廷履行监察地方行政的职责,还在省府州县的层级行政组织之外,另开辟了一条自中央可以直接通达各行政层级的垂直沟通渠道,成为维系中央与地方关系、加强行政资讯交流的一条重要途径。作者认为,巡按御史制度在永乐时期已基本形成,到正统四年基本完成。巡按制度在明朝前期为保证专制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维护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作出过积极的贡献。但随着明朝政坛风气由清转浊、国家法纪由严而弛,巡按御史的负面功能不断增强,制度本身也渐趋败坏,不但未能察吏安民,反而多害政扰民,成为明后期的一项弊政。这集中表现在御史以监察权侵损行政权,干扰地方行政系统的正常运作上。其原因一则为制度本身的缺陷,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古代专制集权政体中内重外轻的分权格局的影响。
进入21世纪,对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研究继续深入,大陆有董倩的《巡按御史与明代地方政治》[21]、侯觉非和周鹏飞的《明朝的巡按制度》[22]、宋纯路的《明代中后期巡按御史权力的膨胀及其原因》[23]等,台湾有雷家圣《从〈浚川公移驳稿〉看明代巡按御史制度》[24]。另有一些研究成果与明代巡按御史的研究密切相关,或把巡按御史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这些成果主要包括台湾张治安的《明代监察制度研究》[25]、蔡明伦的《明代言官群体研究》[26]、肖立军的《明代省镇营兵制与地方秩序》[27]等。
董倩的《巡按御史与明代地方政治》指出明代巡按御史在澄清吏治、沟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联系、疏通渠道、审理冤狱、举拔人才及督促地方政事的推行等方面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明中期以后,赏罚不明,吏治败坏,巡按御史失去了原有的作用。而巡按权力的扩张,干扰了地方政事的推行,使地方行政长官在职权范围内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造成地方行政的严重失调。作者又分析了巡按御史权力扩张的原因,首先是受我国封建专制制度内重外轻传统分权理论的影响;其次则是巡按权力过于宽裕。另外,巡按参与考核官吏,也是巡按御史权力扩张的原因之一,而且巡按御史与都御史堂属之体轻,回道考察常不举行等。
侯觉非、周鹏飞的《明朝的巡按制度》认为明清的巡按御史,位卑权重,尤其是明朝的巡按御史,在明朝政治生活中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作者就明代巡按御史的选派、职责、巡察方式、禁止性规定、考核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作者强调,明代巡按御史作为皇帝的代表,直接对皇帝负责,大大加强了中央对地方官员的控制,对于明朝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来说具有重要作用。巡按御史制度改变了那种靠坐镇受理吏民检举、诉讼的单一被动监察方式,实行走出监察衙门检查调查的主动出击监察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坐镇监督容易出现的虚监、失监的官僚主义现象,大大提高了监察的实际效果。
宋纯路在《明代中后期巡按御史权力的膨胀及其原因》中缕述了明代中后期巡按御史权力膨胀的表现及原因。作者首先肯定了巡按御史在明代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自明初设立之后,直至明末200 多年的时间相沿不废,在明代政治生活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作者进一步指出,从整个明朝历史来看,巡按御史的权力呈逐渐强化的趋势。明前期,巡按御史的职权主要集中于司法及监察领域、照刷文卷、考察并举劾地方官吏等,与按察司共同担负着地方的监察任务,构成了一种双重监察体制。明中期以后,巡按御史权力远比前期为大,不仅监察司法权力明显加强,而且还获得了一部分军事和行政等权力。作者认为,明代中后期巡按御史权力膨胀、泛滥的原因首先是中央集权强化的结果;其次是明中叶,御史多为较高的进士出身,助成巡按御史骄纵之风;再次是巡按御史手中的考察举劾大权,使地方官员的仕途前程均掌握在巡按御史等人手中;最后是回道考察常不举行,缺少制度化的制约机制。而过度膨胀的权力对地方政治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刘融的《明朝巡抚与巡按辨略》[28]着眼于对巡抚和巡按进行比较性探讨,从巡抚和巡按的由来、巡按的差派和巡抚的委任及抚、按职掌的异同等方面入手,考察了明代抚按关系及其变迁,并指出明代抚按关系变化的根本原因,乃是明代内重外轻政治格局在抚按关系上的体现。
梁尔铭的《论明代巡按御史的考察职权》[29]对明代巡按御史考察职权的发展演变、考核方式进行了探讨,并缕述了与考察职权相关的举荐权和惩治权。作者指出,通过多种多样的考核方式,巡按御史可以充分运用考察职权,对地方官及其政务进行有效的监控。在弘治以前,巡按御史可以揭帖的形式参与朝觐考察,此后则直接参与朝觐考察。到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时,巡按御史在朝觐考察中甚至已经有权对辖内所有大小官员作出考语,密封送吏部以供考察时参考,军政考察权主要体现为在外都司卫所官由抚按造册缴部。巡按御史的巡察对象最初仅有府州县有司官员,到天顺元年(1457年),巡按御史取得了对地方上所有文职大员的巡察监督权。地方都司卫所的武职官员也在巡按御史的巡察范围之内,至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巡察都指挥使堂上官以下各武职官员已经成为巡按御史的经常性职权。巡按御史还有对地方盐运司、行太仆寺和苑马寺等机构巡察的经常性职权。无论是朝觐考察、军政考察,还是不时考察,巡按御史大都以审录罪囚、照刷文卷和稽查庶政等作为考核方式对地方文武官员进行考核。巡按御史还拥有举荐和惩治的权力,以保证考察职权的顺利履行。
台湾雷家圣的《从〈浚川公移驳稿〉看明代巡按御史制度》是进入21世纪以来台湾地区研究明代巡按御史的代表性成果。作者以直隶巡按御史郭廷冕刊刻传世的《浚川公移驳稿》为基本史料,考察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实际成效与得失,是21世纪以来个案研究的重要成果,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作者首先对明代的巡按御史制度作了全面回顾,包括明代巡史巡按的开始时间、员额及任期等方面的内容。巡按御史出巡的主要工作有受理词讼、清点地方政事、奖惩地方官吏。作者经过细致的考证,认为《浚川公移驳稿》的作者为王廷相。作者又依《浚川公移驳稿》的内容,向我们复原了明代巡按御史履行职责的大致情形和基本责任。结合《浚川公移驳稿》的内容,作者又分析了明代制约巡按御史行使职权的因素。这些因素大致包括:巡按御史与三司官乃至总督、巡抚会同办理地方上的重大事项,使职责本已十分繁重的巡按御史行使职权受到了影响;巡按御史任期以一年为限,对地方官的考察往往无法亲自巡历、采访,而交由地方官自己呈报,使其监察作用大打折扣;巡按御史与巡抚在职权上多有重复之处,而且巡抚在地位上高出巡按甚多,对巡按职权的行使是一个制约因素。
张治安的《明代监察制度研究》是近年来明代监察制度研究的重要成果。本书对明代监察机构的组织情况、监察职权和运作情形、监察机关的内外关系等进行了细致的考述,并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特质和影响进行了独到的分析,是全面了解明代监察制度的必读文献。该书有关于御史巡按地方的专章内容。作者指出,明代御史巡按,始于洪武六年(1373年),定制于永乐元年(1403年),依十三道划分监察区域,一年一代,定期按临,其职权极为广泛。考察地方官吏、清理刑名、监察庶政、照刷文卷是其主要职责。明代巡按御史出巡地方,均系御前点差,领有皇帝制敕,代天子巡狩,且其台规森严,考察严密,其成绩卓著者,即予超擢,有违误不职者,亦降谪不贷。故御史出巡,亦能察吏安民,兴利除弊,纠治贪滥,搏击豪强,风采卓著而毋忝所职。此外,作者还擅长用计量学的统计方式研究历史,其中所作“明代御史人物表”“明代御史与给事中弹劾事实及结果表”“明代御史出身统计表”“明代御史任用途径统计表”“明代御史离任原因统治表”“明代御史弹劾结果统计表”“明代御史出身统计图”“明代御史任用途径统计图”“明代御史离任原因统计图”“明代御史离任原因分析图”“明代御史最后官职统计图”“明代御史最后官职分析图”等,做了很好的统计和分析,非常直观地向我们展示了包括巡按御史在内的御史的基本状况,值得称颂。
蔡明伦的《明代言官群体研究》是从言官群体着手研究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成果。该书专章探讨了巡按御史与地方官员的关系,分析了巡按御史对地方政务和军事的影响。作者指出,巡按御史是都察院派遣地方的专职监察官员。永乐时确立了御史巡按制度,经过不断的补充和完善,至弘治时,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制度。明代巡按御史较前代更趋完美,作者总结了四个方面的突出特点,概括了巡按八个方面的权责。弘治以后,巡按御史还侵夺了许多监察之外的权力,权倾地方压倒三司,无所不管,对明中后期地方社会产生了很大影响。为加强对巡按御史的监控和制衡,明代制定了《宪纲》和《宪体》,以之为准绳来约束巡按御史行使职权。就巡按御史与地方官的关系而言,作者认为,巡按是“代天子巡狩”,是皇权的化身与代表,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受各级官吏约束,尤其是巡按掌有考察和举劾地方官的权力,加上明中期后,巡按获取了监察权之外的行政、军事等权力,权力膨胀,视三司如属吏,府州县长官更不在话下了。明代巡按与巡抚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巡按受制于巡抚—巡按侵越巡抚职权—抚按相争—巡按凌驾于巡抚之上的过程。巡按御史权力不断扩张,地方官均听命于巡按,这种格局出现的原因有四:是明代以小制大、以内制外政策的具体体现;明代以内制外的政策造成明中后期重内轻外的局面,而重内轻外的格局和风气又反过来对巡按权力扩张、三司地位下降产生刺激和影响;巡按御史掌控地方官的考察举劾大权,使地方官望而生畏,趋附逢迎;巡按势张,还由于制衡巡按的有关制度遭破坏。巡按御史对明代地方社会既有积极作用,也带来负面影响。嘉靖以前,言官抚按地方的功能得到较好体现;嘉靖以后,言官的负面作用日益突出,违背了统治者往地方派遣言官的初衷,言官成为地方吏治恶化的催化剂,使得明代统治秩序更为混乱。此外,巡按御史在军事方面的法定权力是监军。但明中叶后,随着巡按御史权力扩张,巡按逐渐插手军事,不仅参与军事谋划,而且可以调兵遣将,下令征讨,获得了一定的军事指挥权。明后期,国势衰微,内外交困,军事行动十分频繁,巡按御史更受倚重,不仅可以调兵遣将,布置方略,而且常奉命专理军务。以巡按御史为代表的言官势力渗透到军事领域,对明代地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基本上是值得肯定的,对解决一些紧急的军事问题,维护明朝的长治久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明代军事负面影响,主要体现言官存在的空谈之风以及对军事的掣肘。
肖立军的《明代省镇营兵制与地方秩序》则把巡按御史的研究放在军事体制考察中,这是一种值得注意的路向。作者强调,巡按御史是明代省镇营兵制下负责监察或监军的官员之一。明代巡按御史最早于洪武二年(1369年)派出,永乐元年(1403年)二月以后,巡按御史派遣的频率和派出的地区比以前频繁而且广泛。作者指出,巡按御史以监察为主,但即便是在明前期,其权力已越出监察的范围,或多或少体现出了联络三司、弥补三司分权的作用。巡按更多地保留了中央派出官员的性质,但抚按专制一方,身督守令,地方衙门为其所属,事实上有地方官的一面。作者以明中期为例,考述了巡按御史的职权,包括逮问武职;上奏地方情况;特殊情况下相当于巡抚;当巡抚缺设时,巡按权力更大;纪功;弹劾将领,负责司法;监督边饷收支;阅边备,严海禁;奏议省、镇建置。此外,还可奏议边班,监督抽选舍议,与巡抚考核下属,议军品料价,除奸贪,通钱谷,雪冤狱,勘文卷等。巡按可以弹劾镇守太监。巡按与巡抚的关系中,初期时巡抚实际地位高于巡按。天顺时,巡按开始张扬“不法”,但仍不能与巡抚抗衡。弘治时,抚按经常互相奏讦,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巡抚获胜。正德时,明廷鼓励巡按弹劾巡抚。到嘉靖时期,巡按的权力并未在以前的基础上持续膨胀,而是得到制约,试图将抚按关系纳入互相配合、和衷共济的轨道。隆庆、万历时期,巡按地位较嘉靖时期有所提高。天启时期,巡按的职掌有所扩大,抚按有密切合作的倾向,常常联合行事,职掌互有交叉。崇祯时期,抚按联合行事的局面依然继续,但也出现了巡按弹劾巡抚的事例。抚按职掌各有侧重,但又难以确切分开。
此外,在明代巡按御史研究领域,一批高校研究生不断加入进来,逐渐形成了新的学术力量,他们在这一研究领域既虚心吸收前人的学术成果,又敢于创新,表现出非凡的学术精神,为新学术梯队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主要有毛圣泰的《论明代巡按御史制度》[30]、宋纯路的《巡按御史权力的变化与明代地方政治》[31]、梁尔铭的《明代巡按御史监察职权研究——以〈按粤疏稿〉为中心的考察》[32]、李德宝的《明代巡按御史权力变化与地方政治》[33]。此外,蔡明伦的《明代言官群体研究》即是在其博士学位论文——《明代言官群体研究》[34]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由此可知,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对明代巡按御史的研究掀起了新的高潮,产生了不少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新的学术梯队基本形成。这一阶段,研究队伍不断扩大,将明代巡按御史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研究涉及明代巡按御史诸如点差、职权、出巡限制等基本问题,对明代巡按御史与地方官吏、与地方政治的关系的探讨继续深入,并产生了新的研究方法和路向。这一时期,以某一材料为蓝本的个案研究,或纳入政治、军事制度研究的路向值得关注。此外,尚有日本学者小川尚的《论明代的巡按御史》[35]《论明初的地方按治》[36]《明代の监察制度——地方按治について》[37]等也是研究明代巡按御史的重要成果。
综上所述,对明代巡按御史的研究在我国经历40 余年,两个阶段的发展,迄今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形成了以大陆和台湾学者为主力阵容的研究队伍,并已发展成为明史研究的重要阵地。但纵观若干年来的研究,成绩固然可贺,其不足之处也不容忽视。概言之,如下几点应引起学界的重视:
第一,当前学界对明代巡按御史的研究侧重于制度层面的研究,对巡按个体和群体的研究有待加强。蔡明伦在《明代言官群体研究》中用群体研究的方式考察巡按御史制度,其不足之处在于只专注于巡按群体研究。除此之外,对巡按御史个体的研究至今暂付阙如,是件十分遗憾的事。笔者认为,对明代巡按御史个体的研究并非没有实际价值,也并非史料不足,而是因为学界对其重视不够。而且学术研究也应有自己的发展规律,必经由浅入深、由总体到个案的研究理路。此外,个案研究除雷家圣的《从〈浚川公移驳稿〉看明代巡按御史制度》、梁尔铭的《明代巡按御史监察职权研究——以〈按粤疏稿〉为中心的考察》等外,仍显不足,有待学界进一步开拓研究视域。从学术研究的发展规律看,对明代巡按御史的研究已有了相当坚实的基础,几乎所有基本问题都得到了解决,未来必然走向细部研究以及视野更为开阔的比较研究。
第二,关于明代巡按御史的研究已经开展了几十年,并形成了一方学术阵地,但新理论、新方法运用不够。从20世纪中期研究开始,台湾学者以史料学功底见长,研究方法上重计量和考证,强调不同史料的对比,以突出论点,这是值得肯定的地方,但也为后来的研究提出了挑战,以致今日仍难有突破。除却大陆和台湾的学者研究思路和习惯有较大区别,我们不难发现,两个阶段的研究在前期均处在较高水平,后续研究在方法和视角上均无多大突破,也缺乏新的理论支撑。对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尝试和利用更多的科学研究方法,寻求新的理论支撑,以期摆脱当下的停滞和徘徊状态。
第三,当下学者侧重于从制度到制度的研究,而不能把巡按御史的研究与中国传统文化背景相联系,或者结合中国传统的人文特点做更深入的探讨。巨焕武在研究中曾强调人类特性及中国重惯例而轻视法律的传统在巡按御史权力变化过程中的意义,这是值得我们关注并学习的东西。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应把明代巡按御史研究放在更宽广的视域内考察,力求更全面、更理性地了解明代的御史巡按制度乃至明朝监察制度的特性,这对理解我国古代社会的政治制度也不无裨益。
另外,未来的研究还应从自上而下的考察向自下而上的研究转变,突破只强调制度层面研究的藩篱。明代御史巡按制度的实施在民间社会必然留下明显的痕迹,它的实施效果、对社会政治的影响在基层社会都有鲜活的表现,但往往容易被研究者忽略。我们需要挖掘更多、更新的史料,从一些文集、笔记或家谱、地方志、明代档案乃至文学作品等文献入手,将有助于开阔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研究的视野。
三 文献及研究思路
(一)文献
历史研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当属史料,没有足够的史料作支撑是不可能做出任何有意义的研究的。当前大量大型丛书的结集出版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巨量的材料,现有丛书如《四库全书》《续修四库全书》《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续编)、《四库未收书辑刊》《四库禁毁书丛刊》《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明经世文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明实录》等均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极大方便,其中明代文献占了相当比例,与明代巡按御史相关的文献也可谓浩如烟海,我们的原则是尽可能发掘而为我所用。
就明代巡按御史的研究而言,既要有基本史料,如《明实录》《大明会典》《明史》《明通鉴》等,也要有开展深入研究所需的个案材料,如《按粤疏稿》 《按辽疏稿》 《浚川公移驳稿》 《东粤疏草》等。
1.基本史料
(1)《明实录》
是根据明代档案、公文、邸报等一次文献及《起居注》《六曹章奏》等二次文献修纂而成,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明代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情况,包罗宏富,体大精深,对于明代历史研究具有不可取代的史料价值。“《明实录》在反映明代政治史上可谓是其拿手强项,但凡明代政治体制的所有方面,如皇帝的权力,中书省及丞相的兴废,内阁的建立及权限,六部的职能,都察院的派出机构及巡抚、巡按的演变,布政司、府、州、县的地方组织机构都有详细的记录,对于官吏的任免、考核、致仕、赐祭、赠谥、封荫等制度,官员的政绩、劣迹等情况都有详尽的登载”[38]。作为明代最为重要和可信度最高的史料,当然会成为任何研究明代历史人的首要选择,研究明代巡按御史自然也必然要以明代各朝实录为基本史料。
(2)《大明会典》
明代官修记载典章制度的史书。始纂于弘治十年(1497年)三月,正德时刊行。又经嘉靖、万历时增补修订,成现存本二百二十八卷。该书辑录了明代的法令和章程,留存了明代行政组织机构及行政规章的原始资料,尤其是部分资料为《明史》和《明会要》等书所未详,为研究明代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机构与职掌,官吏的任免,文书制度,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和监督,农业,手工业,商业和土地制度,赋税、户役、财政等经济政策,以及天文、历法、习俗、文教等,提供了比较集中的材料,是研究明代典章制度的重要资料。[39]以巡按御史制度为代表的监察制度是明代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必然以此为重要文献依据。
(3)《明史》
清官修明代正史,结构上采纳了从《史记》开始流传下来的纪传体结构,分本纪24 卷、志75 卷、列传220 卷和表13 卷。其卷数在二十四史中仅次于《宋史》,但论其修纂时间之久,用力之勤却远远超过了以前的史书。一般认为《明史》是二十四史后几部史书中比较严谨的一部。清代史家赵翼曾说:“近代诸史,自欧阳公《五代史》外,《辽史》简略,《宋史》繁芜,《元史》草率,唯《金史》行文雅洁,叙事简括,稍为可观,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40]就明代历史研究而言,《明史》具有重要地位,本书将它作为《明实录》《大明会典》之外的第三种资料。
(4)《明通鉴》
是一部关于明代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军事、天文历法、地理等诸方面内容的编年体史书。这部著作以《明实录》《大明会典》《大明一统志》《弇州史料》《春明梦余录》《皇明大事记》《国朝典汇》《续文献通考》以及其他诸官私文书数百种为基本史料,关于明代的史料可信度较高,保存了部分今已佚失的诸多史料,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是研究明代典章制度的关键文献之一。
2.其他文献
除了诸基本史料之外,就研究明代巡按御史而言,以下史料更有特殊意义,也是本书着重关注的材料。
首先,田生金的《按粤疏稿》、熊廷弼的《按辽疏稿》、王廷相的《浚川公移驳稿》、王以宁的《东粤疏草》、金光辰的《金双岩中丞集》、毛堪的《台中疏略》等均是明代巡按御史出巡期间奏疏或其他工作文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开阔我们研究的视野,使我们摆脱原有史料的束缚,对进一步了解明代御史巡按及监察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史料价值。
其次,《明代辽东残档选编》《明代辽东档案选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等也是当下所保存下来的有关明代历史的少数档案史料。如所公布的辽东档案包括大量明中后期的巡按御史工作文件,非常细致地反映了巡按御史的基本职责、权力以及工作程序和方式,并有与巡抚、三司、府州县官关系方面的内容,对研究巡按御史有极高的价值。档案史料对历史研究的意义不言而喻,但在明代巡按御史的研究上利用不够,本书试图通过对这些档案材料的把握,尽量晰出其中对研究明代巡按御史有价值的史料,在利用档案材料方面能有一个突破,使明史研究中档案材料运用不足[41]的现状有所改观。
此外,如《国朝典汇》《昭代典则》《宪章录》《明大政纂要》《皇明从信录》《皇明疏议辑略》 《皇明世法录》 《皇明奏议备选》《皇明诏令》《皇明诏制》《皇明制书》《皇明疏钞》等也是本书研究的重要参考资料。这些文献多属政书类,真实而可靠,其中有大量与巡按御史密切相关的史料,也是研究不可或缺的依据。
(二)本书研究的思路和内容
本书力求从史料出发,在对明代御史巡按制度的形成过程、特点系统研究的基础上,从巡按御史履行的基本职责的角度,开展对明代巡按御史更为细致全面的研究,使对明代御史巡按制度尤其巡按职责的认识有质的提高。同时,在充分利用基本史料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发掘新材料,之前的研究基本局限于《明实录》《大明会典》等典章史料,而对巡按御史奏疏和档案材料利用较少,本书试图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此外,本书在坚持历史学本位研究传统的同时,力图以多学科交叉的方法,吸收和借鉴政治学、法学,利用相关理论规范和引导本书研究。
本书主旨是对明代御史巡按制度开展系统研究,而巡按御史职责是研究的重点,前人或许由于选题角度及侧重点不同,多为泛泛而谈,未曾专门开展系统且较全面的探讨。对这一问题,就微观方面而言,也许是史料局限的缘故,对巡按御史之权力有所误解,而且讨论得也不够充分。过分夸大巡按御史的地位和权力是其中代表性问题之一,大家尤其强调明代中后期巡按御史权力的膨胀。笔者认为,在看到巡按御史权力膨胀的同时,也应充分重视如下几个问题:
其一,明代巡按御史至多只是七品文官,其官品低于大多数地方官吏,其权力来源于其钦差大臣身份,随时受中央朝廷节制。同时,巡按一地的时间也有限制,难以形成利益集团。大量的事实说明,明代巡按御史在地方政坛的影响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并不足以左右明代地方政治的发展,至多只能算其中重要因素之一。
其二,明代巡按御史的权力在不断增大,但必须注意到,这种增大与明代巡抚在地方政治中的地位日益上升密切关联。在明代中后期,巡抚逐渐取代地方三司,大有成为地方最高长官之势,而巡按御史作为中央巡驻地方的监察官员,其注意力由最先监察三司向监察巡抚转移是很自然的现象。因而,巡按御史在多个层面超越甚至凌驾于三司之上是必然现象。
其三,保证行政的顺畅是明代监察御史巡按地方重要的取向之一。因此,一定程度上而言,巡按御史与地方最高行政、司法部门是一种辅助和协调的关系,并非时刻站在其对立面对其纠劾或攻击。故而,有明一代,巡按御史没有也不可能有机会成为超越巡抚的地方政治力量,在实际政务中,更多的是与其相协同,共同维护地方统治机构的正常运转。这其中,巡按御史更多的是外部监察官员的身份,而非地方实职官员。
基于以上几点认识,本书拟对巡按御史职责进行重新审视,试图给出一个更为明确并尽可能合乎事实的定位。本书基本架构为:绪论;第一章:明代科道监察体系与御史巡按制度;第二章:明代巡按御史对地方职官的监察;第三章:明代巡按御史与地方司法;第四章:明代巡按御史与地方军事、行政事务及其桥梁作用;第五章:明代巡按御史与宗藩的监控和管理;结语;后记。其中第一章总领全文,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特征及御史巡按制度的确立发展进行系统阐述;第二章至第五章围绕巡按御史的基本职责展开论述,力争做到全面、细致、系统,形成对巡按御史职责的正确认识和定位。
[1].《明太祖实录》卷239,洪武二十八年六月己丑。
[2].(明)何乔新:《皇明名臣经济录》卷17,《兵部四·论都司书》,《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9册,第309页。
[3].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8页。
[4].张治安:《明代监察制度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页。
[5].余兴安:《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研究》,《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1期。
[6].(明)陈建撰、岳元声订:《皇明资治通纪》卷7,《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12册,第123页。
[7].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雷家圣认为王浚川即王廷相,参见雷家圣:《从〈浚川公移驳稿〉看明代巡按御史制度》,《万能学报》2001年第23期。
[9].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10].《建设》(台北)1961年第10卷第7期。
[11].《中山学术文化集刊》1969年第三集。
[12].《思与言》1975年第13卷第4期。
[13].《国立政治大学学报》1975年第32期。
[14].《思与言》1976年第13卷第6期。
[15].《国立政治大学学报》1976年第34期。
[16].《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
[17].《史学月刊》1987年第4期。
[18].《山西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
[19].《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文史知识》1991年第10期。
[20].《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1期。
[21].载《青海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22].载《中国监察》2001年第8期。
[23].载《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24].载《万能学报》2001年第23期。
[25].张治安:《明代监察制度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
[26].蔡明伦:《明代言官群体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27].肖立军:《明代省镇营兵制与地方秩序》,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
[28].《广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29].《历史教学》(高校版)2007年第8期。
[30].毛圣泰:《论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1998年。
[31].宋纯路:《巡按御史权力的变化与明代地方政治》,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2年。
[32].梁尔铭:《明代巡按御史监察职权研究——以〈按粤疏稿〉为中心的考察》,硕士学位论文,华南师范大学,2005年。
[33].李德宝:《明代巡按御史权力变化与地方政治》,硕士学位论文,贵州大学,2007年。
[34].蔡明伦:《明代言官群体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
[35].《明代研究》1976年第4号。
[36].《东方学》1977年第54号。
[37].《山根幸夫教授退休纪念·明代史论丛》,汲古书院,1990年3月。
[38].谢贵安:《明实录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55—456页。
[39].(明)李东阳等撰、(明)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出版说明”,广陵书社2007年版。
[40].(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卷31,《明史》,中国书店1987年版,第454页。
[41].“此前明史研究者均据官书文献,明朝档案利用甚少”,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编辑说明》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