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明代科道监察体系与御史巡按制度

朱元璋建立明朝政权以后,高度重视国家政权建设,统治期间基本完成了对明代统治体系的构建。以此为基础,经过数代发展,明代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制度臻于成熟,达到我国传统社会发展的一个新高度,在我国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发展史上具有特殊地位。所谓“洪武开国四十余年之事,无非所谓创业垂统焉”[1],即是对明代政治制度建设的充分肯定。“内设六部九卿以统治天下,而外又设十三布政以治郡邑;内设都察院以肃朝廷,而外又设十三按察以分寄考核;兵部、帅府以相维于内,而布按都司以相制于外。则名实当而防检为加密矣”[2]则是对有明一朝政治制度的高度概括。

从总体上看,明代官僚制度高度发展,在统治实践中“最易发生欺蔽玩法腐败渎职之情事”,“为巩固政权安定,维护皇室安全,彻底推行政令,防范有司为奸,势不得不设置耳目为用之监察官员以纠察之”[3]。这是明代监察制度发展的基本动力,以此为契机推动并形成了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一个高峰。明代监察制度在其各项政治制度中最具特色,突出表现在“整个国家权力本身,就是无所不在的相互监督和制约的结构,而内廷宦官对外廷文官的监察,更是无处不在”[4]。在这种监察体制之下,明廷“对中央及地方的监察较以往有明显的加强,特别是对地方的监察几乎是无孔不入”[5]。可以说,明代监察贯穿于各项制度及制度的各个层面,并渗透到政治、军事运行的全过程,足以影响明代政治、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对有明历史发展的巨大影响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