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认同视角下的欧盟语言政策研究
- 田鹏
- 6124字
- 2021-04-04 09:52:30
1.4 几点说明
为便于研究及交流,对若干术语或名称的使用及翻译以及文献的引用说明如下:
(1)欧洲的含义
在本书中,“欧洲”一词在不同的用语中其内涵并不一致,可分别指欧盟各成员国、部分或全部欧洲国家。但若非具体说明,一般不包括俄罗斯联邦,因而同地理概念上的欧洲并不完全一致。之所以未将俄罗斯联邦包含在内,是因为俄罗斯未参与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欧洲一体化进程,而目前也未有参与这一进程的任何迹象。欧盟虽然以欧洲的代表自居,但也并未将俄罗斯联邦包括在内。
(2)欧洲共同体与欧洲联盟
“欧洲共同体”(简称为“欧共体”或“共同体”)以及“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是一对内涵联系密切但又必须加以区分的名称。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共同体”一词的含义为“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集体”或“由若干国家在某一方面结成的集体组织”。[1]而其对应的英文原文“community”的相关含义包括“同一地区(尤指行使共同所有权)的一群人”或“由共同利益联合起来的国家”。[2]考察欧洲一体化不断深化的进程,不难发现,这一过程就是“共同体”从“由若干国家在某一方面结成的集体组织”到“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集体”演变的过程。
1952年根据《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与1958年分别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并称为欧洲三大共同体。而“欧洲共同体”只不过是原来“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新名称。此后通过机构合并,三个共同体实现了机构统一,即共同拥有一个共同体议会、一个共同体法院、一个共同的理事会等机构。虽然机构得以合并,但依然按照各自条约运行,所谓“三个机构,一套班子”。2002年之后,煤钢共同体条约期限届满,欧洲共同体兼并了煤钢共同体条约调整的产业领域,但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依然独立于欧洲共同体之外。因此,2002年之后,三大共同体只余下了欧洲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可以看出,欧洲共同体的实质是一个其成员国在经济领域结成的集体组织。
1993年根据《欧洲联盟条约》成立欧洲联盟后,“欧洲联盟”(简称“欧盟”)并没有取代“欧洲共同体”。事实上,欧洲联盟被认为有三大支柱,欧洲共同体(包括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是其第一支柱,也是其核心支柱。其第二、第三支柱分别为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务合作,这两大支柱是欧洲联盟成立后欧洲一体化新的延伸。《欧洲联盟条约》生效后,“欧盟”取代“欧洲共同体”成为这一国家联盟的新名称,但“共同体”一词依然可用来指代这一联盟。用“共同体”一词称呼欧盟,并不是取其“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集体”或“由若干国家在某一方面结成的集体组织”的字面含义,而是对“欧洲共同体”这一名称的沿用,但不再冠以“欧洲”一词。在使用“共同体”一词来指代欧盟时,往往更多地强调欧盟第一支柱,也就是核心支柱所涉及的一体化领域。这一领域的一体化程度最高,成员国在相应政策领域向共同体让渡了一定的国家主权,因此有义务遵守共同体的相关法律。而在第二、第三支柱所涉及的政策领域则更多地属于成员国政府间合作的性质。所谓“共同体化”,就是指原本属于第二、第三支柱,主要属于成员国政府间合作的政策领域向第一支柱转移,这意味着成员国在相应的政策领域向共同体让渡一定的国家主权。[3]本书对“共同体”和“欧洲联盟”(或“欧盟”)这两个名称不做严格区分。例如,虽然欧盟成立于1992年,远晚于欧洲经济共同体,但“欧盟的历史”这一表述并不仅仅指欧盟1992年成立以来的历史,而是包含了欧洲经济共同体自1958年成立以来的历史。
(3)欧洲集体认同、欧洲认同、欧盟集体认同
欧盟视自己为欧洲的代表,以欧洲的历史文明及共有的文化遗产来彰显欧洲文明的特征,并以此作为欧盟的重要特征之一,以增强成员国公民对欧盟的集体认同。而欧盟在文化领域的一些活动,例如欧洲语言年的各类活动,也经常邀请其他非欧盟成员国参加。欧盟经常和其他欧洲组织、尤其是欧洲委员会共同合作开展一些活动,如在地区性及少数民族语言方面。由于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是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因此上述合作事实上向欧洲所有国家开放。可以认为,欧洲文明特征并不仅仅属于欧盟及其成员国,也同样属于其他非欧盟成员国的欧洲国家。当然,由于欧洲文明自身的多样性,不同的欧洲地区及国家所体现的欧洲文明,其内涵也有差别。在本书中,“欧洲集体认同”与“欧洲认同”,皆指“欧盟集体认同”。
(4)参考文献的引用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较多的共同体条约、指令、决议、公告等,以及较多的外文(英文)文献,而其中有些英文文献译自其他语种,如法语、德语等。为避免人名翻译可能出现的差错,在引用外文文献时,人名(包括正文、脚注及参考文献)一律使用外文原文。外文论文题目、外文书名或其他外文文献名称在本书正文中出现时,依据直译原则将其译为中文,若出现在脚注或参考文献中时,使用外文名称。引用的外文文献内容部分,一般由本书作者翻译或者整理后翻译为中文。在引用业已翻译为中文的文献时,人名及文献名称均用中文,但若在本书有引用同一学者外文文献的情况,则在上述中文人名后的括号中给出其外文原名。本书引用了较多的网上文献,为确保来源可靠,网站文献均来自官方网站或权威新闻网站。另外,考虑到正文的连贯及便于阅读交流,注释均以脚注形式给出。参考文献部分列出了本书在撰写过程中有文字或观点引用的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但本书有关欧洲共同体及其他欧洲或国际组织,主要是欧洲委员会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各类文件的引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相关文献的引用,网站及报刊引用等等,不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此外,由于共同体的某些条约、指令、决议、公告等名称相对较长,如2002年2月14日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在落实2001年欧洲语言年目标框架下促进语言多样性和语言学习的决议》及欧盟委员会在2003年7月24日发布了《2004—2006年度促进语言学习及语言多样性行动计划》,为避免重复,上述文件名称在同一段落或者下一段落再次出现时,在不引起理解歧义的前提下,将被分别简称为《决议》及《行动计划》,文中不再予以说明。
(5)若干包含“European”一词的专门用语翻译
在翻译包含英文“European”一词的专门用语时,若已有标准翻译,一般采用标准译法。若未发现标准译法,而内涵十分明确时,则根据实际情况译为“欧盟的”或“欧洲的”;若内涵并不确切,则译为“欧洲的”。例如,由于自认为是欧洲的代表,欧盟的机构也多以“欧洲(的)”为其限定语。如European Parliament、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等事实上都是欧盟机构,但汉语翻译一般均为“欧洲议会”“欧洲法院”“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若欧盟机构冠以“欧洲”一词会引起歧义,则在外文中“European”一词一般会被“European Union”替代。如为与欧洲委员会[4](Council of Europe)区别,欧盟将其理事会称为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有时,即使欧盟机构名称外文原文中使用了“欧洲(的)”一词,而在译为汉语时为避免歧义,亦将“欧洲(的)”译为“欧盟(的)”,如将“European Commisssion”译为“欧盟委员会”,以区别于上文提及的“欧洲委员会”。[5]
为简洁起见,本书在一定的语境中,欧洲共同体、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分别简称为共同体、委员会、议会、理事会。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欧盟文献中,英文“European Union”,其法定简写形式“EU”及“Union”都可指欧盟。在同一文献中,这三种形式可交替出现。本书认为这主要是出于上下文语境的需要,类似于汉语中“欧洲联盟”“欧盟”“联盟”的区别,显然,“欧洲联盟”要更庄重、正式,而“联盟”一词则更为亲切。本书在翻译相关引用文献上述用语时,也考虑这一特点。
(6)民族与族群,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
民族对应的英文用语一般为“nation”,但“nation”又有“国家”“全体国民”“主权国家的政府”等含义。在西方文献中,“民族”通常表示某种政治实体。而“族群”(ethnic group)则更强调具有语言、宗教和文化习俗等非政治性差异的群体。显然,在一般使用时,汉语“民族”这一概念兼有“族群”之意。[6]因此,汉语中“民族”与英文“nation”并不对等。本书在引用外文文献时,依具体语境将“nation”分别翻译为“民族”“国家”或者“国民”。在我国,学术界对如何定义“民族”及区分“民族”和“族群”这两个概念长期在争议。[7]本书采用“民族”的如下定义:“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8]上述定义综合考虑了不同学者对于构成民族的诸多要素的分析,而且“人们共同体”这一用语,既可理解为政治性共同体,也可解释为文化共同体,概括性强。
“少数民族”对应的英文用语为“minority”。在英文中,“minority”既可指“少数民族”,亦可指一个国家中某一人口规模较小的“ethnic group”,即族群。显然“少数民族”与“规模较小的‘族群’”两者并不完全一致。为便于讨论,本书在引用英文文献时,一般将“minority”译为“少数民族”。在一个国家中,与“少数民族”相对应的是“主体民族”或“主要民族”。主体民族通常只有一个,若其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时,本书称之为“单一主体民族国家”,对于所谓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来说尤其如此。但也有少数国家,存在着多个主要民族,如前南斯拉夫联邦,以及欧盟成员国比利时,[9]两者均不属于单一主体民族国家。一般而言,大部分单一主体民族国家仍是多民族国家,但其国家的稳定性及国民对国家的认同度通常要高于有多个主要民族的多民族国家。近年来,有学者对“主体民族”这一用语提出批评,认为其不利于表达强势民族对弱势民族的平等态度。[10]但本书使用“主体民族”,以示其在人口、地域分布、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若将欧盟视为一个正在构建中的人民共同体,这一共同体显然不存在主体民族。
(7)地区性或少数民族语言
《欧洲地区性语言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对地区性或少数民族语言(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的定义是:[11]
① 该语言传统上由群体人数在全国占少数的国民在特定区域使用,且与该国的官方语言不同;
② 它既不包括该国官方语言的方言,也不包括移民语言。
本书采用上述定义。但需要说明是,地区性语言并不完全等同于少数民族语言:地区性语言只在某一特定区域使用,而某一少数民族语言则可能由生活在不同地区的该少数民族成员使用。一般说来,少数民族语言与特定地区有密切的联系,少数民族成员若离开其传统聚集地前往其他地区生活,则很可能由于语言环境的变化转而使用其他语言。在外文文献中,同“地区性或少数民族语言”这一用语联系密切的概念还有:linguistic minority或linguistic minority group,[12]lesser-used language,[13]前者可译为“语言少数民族”,指有自己母语的少数民族;后者译为“较少使用语言”,指在一个国家中使用人数日渐减少的语言,一般来说,这类语言基本属于少数民族语言。
(8)语言教育政策与外语教育政策
一般来说,语言教育政策与外语教育政策有着不同的内涵,前者可涵盖后者。在我国,语言教育政策中的“语言”可指汉语、少数民族语言、外语等,但主要指汉语及少数民族语言教育。若分析的重点为外语教育,一般应使用“外语教育政策”。而在欧盟的相关文献中,这两个用语的重点均为“外语教育”。与此类似的是,对于学习外语,欧盟的相关文献用语也不一致。例如,欧盟部长理事会1997年12月16日通过的《关于在较低年龄开始教授联盟语言的决议》,[14]题目中的“联盟语言”显然是指外语。《决议》对语言教学和外语教学在用语上未做区分:“教授一门外语……”(序言第5条)、“提倡精通三门联盟语言”(序言第9条)、“在母语学习之外尽早开始一门或更多语言的学习……”(第一部分第一句)、“在较低年龄提供除母语之外至少一门联盟语言的教学”(第二部分第三段)等等。这种用语上的不一致其实是欧盟超国家性的一种体现。本书在引用、叙述及分析相关文献时,一般根据原文的用语翻译为“外语教学(学习)”“其他一门联盟语言的教学(学习)”“共同体其他官方语言的教学(学习)”“语言教育政策”“外语教育政策”,等等。但都主要指外语教育。
(9)“multilingualism”及相关用语的翻译
《牛津英语大词典》对“multilingualism”的释义为:①具有使用多种语言的能力;②多种语言的使用。[15]根据上述释义及不同语境,本书对相关用语的翻译如下:“institutional multingualism”译为“机构多语机制”,或“机构多语服务”,或“机构多语能力”;“individual multilingualism”译为“个人多语使用”或“个人多语能力”。
[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479页。
[2] 《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426页。
[3] 参见本书3.1.1。
[4] 欧洲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于1949年5月5日在伦敦成立,总部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原为西欧10个国家(爱尔兰、比利时、丹麦、法国、荷兰、卢森堡、挪威、瑞典、意大利和英国)组成的政治性组织,现已扩大到整个欧洲范围,共有47个成员国,5个部长委员会观察员国(梵蒂冈、加拿大、美国、日本和墨西哥)以及3个议会观察员国(加拿大、墨西哥和以色列)。其宗旨是保护欧洲人权、议会民主和权利的优先性;在欧洲范围内达成协议以协调各国社会和法律行为;促进实现欧洲文化的统一性。欧委会通过审议各成员国共同关心的除防务以外的其他重大问题、推动各成员国政府签订公约和协议以及向成员国政府提出建议等方式,谋求在政治、经济、社会、人权、科技和文化等领域采取统一行动,并经常对重大国际问题发表看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国斯特拉斯堡总领事网站:http://www.consulatchine-strasbourg.org/chn/ozjg/t114658.htm,2009年3月10日查询。
[5] 国内亦有文献将“Council of Europe”翻译为“欧洲理事会”。例如《欧洲语言共同框架:学习、教学、评估》一书对该机构的翻译就采用了“欧洲理事会”。欧洲委员会文化合作教育委员会编写.《欧洲语言共同框架:学习、教学、评估》.刘骏,傅荣主译.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年.
[6] 马戎.《民族社会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3-74页。
[7] 李振宏.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民族定义研究.《民族研究》,2009年第5期,第12页-23页。
[8] 见《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引自李振宏.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民族定义研究.《民族研究》,2009年第5期,第21页。
[9] 前南斯拉夫联邦共有24个民族,主要民族有6个,即:塞尔维亚人、克罗地亚人、斯洛文尼亚人、黑山人、马其顿人、穆斯林等,分别占全国总人口的36.2%、19.7%、7.5%、10.0%、2.3%、5.8%(1985年统计数据)。见:葛壮.前南斯拉夫的崩解及其警示.《世界经济研究》,2003年第5期,第80-84页。而比利时两个主要民族佛拉芒人及瓦隆人分别约占全国总人口的59%及32%(1993年统计数据)。见:斯钦朝克图.《国家的双语化与地区的单语化:比利时语言政策研究》.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国家、民族与语言:语言政策国别研究》.北京:语文出版社,2003年4月,第141页。
[10] 李林杰,李劲松.论“主体民族”观念的现代转换.《黑龙江民族丛刊》,2006年第5期,第26-34页。
[11]见: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第1条,载欧洲委员会官方网站。
[12]Bartha, Csilla & Borbely, Anna. Dimensions of Linguistic Otherness: Prospects of Minority Language Maintenance In Hungary. Language Policy, 2006(5):335-363.
[13]Mamadouh, Virginie. Beyond Nationalism: Three Visions of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ir Implication for the Linguistic Regime of Its Institutions. GeoJournal 1999(48):133-144.
[14] 原文Council Resolution of 16 December 1997 on the Early Teaching of European Union Languages,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site/en/oj/1998/c_001/c_00119980103en00020003.pdf
[15] 《牛津英语大词典》(简编本),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858页。